打好BT“组合拳”
BT作为集投融资、项目建设、政府特许经营与回购等行为于一体新兴建设模式,在我国正日益引起重视。中铁、中建、中交、中水、葛洲坝等中央建筑企业都在积极尝试。开展BT业务具有以下好处:其一是能够产生超额利润,传统承包项目的施工产值利润率约为3%~5%,而BT项目产值利润率一般都在15%以上;其二是通过错位经营,发挥整体优势,借助不对称竞争方式拓展承包施工市场;三是搭建合作平台,争取优惠政策,实现政企“双赢”格局。但也要看到,相对于传统的建筑承包方式,由于BT涉及投资、融资、建设、转让等一系列活动,当事人与参与人包括政府机构、项目业主、项目公司、物资设备供应商、融资担保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相互间法律关系复杂,稍有不慎可能产生巨大风险。
健全法规制度体系是保障。制度是行动的保证。目前,我国还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对BT业务进行规范,导致操作的随意性较大,遇到具体问题时无所适从,不可避免地影响到BT业务在我国的实施与推广。而且BT业务与国家明令禁止的带资承包有较大相似性,稍有不慎容易掉进带资承包的“陷阱”,也有些不法企业常常披着BT业务“外衣”进行带资承包的勾当。因此,完善制度体系建设﹑规范BT业务建设行为势在必行:一方面从政府监管层面,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快制定对BT业务的法律法规,对项目的设计方案及投资概算的确定、施工过程的监督、工程质量的检验以及竣工审计与验收等从法律上予以明确,从源头上规范BT模式运作;另一方面从企业管理层面,中央企业要尽快健全BT业务的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明确BT项目的投资领域、决策程序、实施步骤以及风险预防措施,以便为BT业务开展提供制度保障。总的来说,我国BT业务仍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其推广和发展还有赖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中央建筑企业也要围绕BT模式的法律属性,明确约定项目公司的业主地位,避免为名为BT实为垫资的项目承担法律风险。
做好调查论证是前提。BT系由BOT演变而来,同样具有BOT项目的根本特征。因此,中央建筑企业在正式介入BT业务前,必须严格按照投资管理的程序进行运作,切实加强前期调研与论证工作,全面评估项目的效益与风险,促进决策的科学化。尤其要做好以下五大方面的审查与论证工作:一是做好政府资信调查,真正摸清政府的财政收入状况、回购能力、政府政策法律延续性以及提供的财税优惠政策是否合理、能否得到落实等;二是做好项目合规性调查,深入分析相关招标文件以确定BT项目真伪,防范假BT模式可能带来的经营风险;三是做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要对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环境、建设周期、功能作用、投资成本、投资效益进行综合分析,正确选择投资规模,科学预测运作前景及盈利能力;四是做好对BT项目中招标单位回购担保及资信状况的审查,以确保担保方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五是做好BT项目的签约和履约能力审查,由公司法律部门或聘请专业律师进行把关,预先防范项目实施期限内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选择合适项目是先导。BT项目在我国虽刚刚起步但频频被滥用,有的以BT之名行垫资之实,有的仅有招标单位自身出具的还款承诺而无任何实质性担保,有的在征地、立项、规划上明显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等等,风险不可忽视。因此,中央建筑企业开展BT业务决不可盲目跟从,要综合衡量自身的经营特点、业务能力、资本实力等因素,精心挑选合适项目进行尝试:一是在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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