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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docx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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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业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分期预缴和年终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建筑业企业,其应纳所得税额按下列办法计算缴纳。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第四条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一、收入总额建筑业企业的收入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工程施工、提供劳务、作业以及销售产品等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工程价款收入(含工程索赔收入,向发包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基金、劳动保险基金、施工机构调迁费)、劳务、作业收入、产品销售收入、设备租赁收入、材料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一)工程价款收入的确认
1、按目前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签订工程合同的,工程价款收入可按下列方式予以确认: (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于合同完成后,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收入的实观;
(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末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合同,应接月确认收入的实现;(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次)结算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工程合同,应按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分段(次)确认已完阶段收入的实现;
(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合同,其合同收入应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一次或分次确认收入的实现。
2、未签订工程合同的,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进行分段(次)工程价款结算时或竣工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收入的实现。
3、工程已经移交、劳务已发生,但尚未办理工程决算等,应当在工程移交、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对企业取得的除工程结算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应按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及时确认其收入。
二、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建筑业企业的准予扣除项目包括工程施工、提供劳务、作业以及销售产品等过程中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一)工程成本
1、工程施工成本核算对象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开工时,应以编制工程预算书的项目为成本核算对象,进行工程施工成本的核算。
2、成本核算原则建筑业企业应正确核算列入各成本核算对象之间的各项费用,并严格区分与期间费用的界限。建筑业企业应按成本核算对象进行核算,并按人工费、村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用等主要成本核算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成本费用的归集、分配建筑业企业应正确核算列入施工成本的各项费用,严格区分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采取合理的方法分配间接费用。建筑业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建筑业企业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可据实扣除。
4、预提费用的处理企业按规定条件可预提收尾工程费用和预提个别费用。预提个别费用是指在施工过程中,企业与分包单位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及时结算的,可以按工程合同成本与实际结算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之间差额预提,归集、分配到各成本核算对象。建筑业企业预提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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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