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学教授基本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校教授职务评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江苏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教授基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基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受处分期间,不能申报。
(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196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教师申报教授职务,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申报教授职务,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第五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从事外语教学工作的教师须熟练掌握第二外国语)。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已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研究生学历的。
(二)年龄满50周岁的。
(三)取得外语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
(四)因公出国且出国前已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或工作1年以上的。
(五)申报临床中医药、民族医药和社区卫生、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等专业技术职务的。
(六)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其他在本行业、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及从国外引进的有突出成就的人员,经省教育厅审核确认的。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运用计算机的能力和获取、运用网络信息方面的能力。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取得省职称办、省教育厅统一颁发的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计算机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三)非计算机专业毕业的,现从事计算机专业教学工作,申报计算机学科教授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
相关要求,结合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进修工作规程》所规定的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不断提高基础理论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并根据所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特点,到基层进行社会实践、社会服务,提高专业实践能力。
第三章 资格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知识,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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