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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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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丁印发《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2015版)〉〉的通知
宁政发〔2015〕14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届单位:
现将《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9日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2015 版)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 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
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
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见附图 1):
一类区:旧区,长江一大桥南堡一京沪铁路一红山路一龙蟠路一北安门北街一明城墙一中山门一护城河一大明路一宁铜
铁路一中山南路一集合村路一凤台路一秦淮河一长江围合的区域;
六合雄州老城(方州路一招兵河一滁河一八白河合围区域)、江宁东山老城(文靖路一 104国道一天印大道一秦淮河合围
区域)、浦口珠江老城(312国道一团结路一城西路一公园北路一龙华路合围区域)可参照一类区执行;
二类区:指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三类区:指市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其中,办公类建筑停车分区按以下执行(见附图 2),具体指标仍按照附表1执行:
一类区:(1)主城区,包括东至绕城公路,南至秦淮新河,西、北至长江的区域;( 2)江北新区,包括江北新区核心
区(沿山大道一定向河路一长江一七里河围合区域)、浦口珠江老城( 312国道一团结路一城西路一公园北路一龙华路合围区 域)、六合中心区(雄州东路一瓜埠路一沪陕高速一滁河一健康路一白果路围合区域)、六合雄州老城(方州路一招兵河一
滁河一八白河合围区域)、大厂中心区;(3)江宁东山老城(文靖路一104国道一天印大道一秦淮河合围区域)、东山副城 核心区(凤凰港一杨家打地区及河定桥城市中央商务区);( 4)仙林副城核心区和片区中心区,包括仙鹤片区中心区(仙林
大道一文澜路一文苑路一学典路围合区域)、白象片区中心区(仙林大道一守敬路一广志路一科技南路围合区域)、宵龙片 区中心区。其中大厂中心区、仙林副城核心区和宵龙片区中心区范围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中心区范围为准。
二类区:指江北新区、仙林副城、东山副城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三类区:指市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其他类建筑配建标准仍按《标准与准则》中的停车分区划分和配建标准执行。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停车设施配建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标准与准则》。
第四条 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 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五条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 投入使用。
第六条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 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七条 建设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巴车、救护 车、无障碍车位)泊位。
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停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新增建筑面积超过 3000
平米且超过原建筑规模25%勺,应同时补充配建原不足差额数的 20%
临时性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临时性停车位,临时性停车位一般应在地面设置。其中,非对外开放的临时性建筑 物按照指标配建确有困难的,在合理解决临时停车需求后,可适当减少泊位配建数量。
第八条 特殊类型建筑项目(附表1中用大表示),达到住建部颁布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 — 2010)〉〉 中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时应通过交通影响分析确定停车配建设施要求。通过交通影响评价确定的停车设施配建要求不得低 丁附表1所列下限值。
在涉及历史文化保护、商业步行街等特殊区域开发的建设项目,其停车设施配建指标可依据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执行。
第九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停车库、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地面停车场等多种型式,严禁占用规划批 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
地面停车泊位应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问任意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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