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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育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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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育证管理
办法
山东省生育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育管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人口 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
女方户籍在我省的夫妻。
男方户籍在我省,女方户籍为外省,已纳入我省计划生育管理的夫 妻。
对本省居民涉外生育,以及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 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生育证是育龄夫妻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依 法生育第二个子女法律资格的凭证,是享受我省卫生计生相关奖励、 扶助、免费政策的依据
第四条 生育证的审批单位。
生育证的审批单位是女方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地,具体规定如下:
在女方户籍地纳入计划生育管理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卫 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在男方户籍地纳入计划生育管理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卫
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委托书(附件 1),委托男方户籍所在地县级卫 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女方户籍地在外省,且不实行委托的,男方户 籍地可直接受理。
在女方单位属地纳入计划生育管理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卫 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委托书(附件 2),委托女方单位属地所在县级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男方户籍地在外省,女方户籍地在本省且已纳入外省计划生育 管理的,如要求在我省办理生育证,女方户籍地所在县级卫生计生行 政部门应按省〈〈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受理审批,并及时将办理 结果通报男方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此类情况可不纳入我省 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范围。
第五条办理生育证所需要的证明材料。
夫凄双方户口本(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家庭近期
合影照、夫凄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证 明,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和具有省〈〈条例》规定 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详见附件 3)。
第六条符合〈〈条例》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程序。
申请。按照〈〈条例》规定能够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凄,填
写〈〈山东省生育证办理申请表》(附件 4)。可经过以下三种方式之
一进行申请或预约:
(1) 向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交〈〈山东省生育证办理申请
表》,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应在 5个工作日内送达乡(镇)
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2) 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直接申请并审核;
(3) 经过“生育证网上预约系统”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 街道办事处提出预约办理,并按系统答复进行办理。
申请材料不符合省〈〈条例》规定再生育条件的,乡(镇)人民政 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场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 符合法定形式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
5个工作日内
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 道办事处白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乡(镇)人民政府 或街道办事处受理时应出具书面凭证(附件 5)。
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白受理申请之日起,在
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婚育情况和出具证明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初审经过结果在当事
人所居住的村(居)公示 5个工作日(城市地区的公示地点在夫凄双 方所在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视情掌握),对无群众反正确初审意 见报送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批准。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上报材料进行审
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10个工作日内
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能够延长 5个工作日,
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发证。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
条件的当事人批准生育后,向申请人发放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
的,填发〈〈二孩生育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附件 6),以书面形式
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在〈〈二孩生育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中告知 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持有 生育证后,可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帮助下终止避孕措施,并接受卫 生计生行政部门的优生指导与孕情监测。对申请人发放生育证的同 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 事处收回,原已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从发放生育证之月起停
发当事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申请人要退还白 7月至发放生育证时
间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第七条 按照〈〈条例》规定审核各种再生育条件时,遇到的特殊情 况,难以裁定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上级部门请示报告,不能超越***
时限。
第八条 退证。对已领取生育证后决定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 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退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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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