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帮困助学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开展预防宵少年违法犯罪的综合治理工作, 深入开展“宵 少年维权岗”工作,参与社会爱心事业,加强对帮困助学基金的管理,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帮困助学基金会由院侦查监督科、 公诉科、共宵团新区人民检察院支 部倡议成立,由院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帮困助学基金会受理本院十警、团员宵年的定期募捐,同时受理热心 支持本院帮困助学事业的人员的捐钱、捐物。
第四条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组负责不定期的倡议和号召热心帮困助学十警及
其他人员的捐助,接受捐助应认真填写台账,做好记录。
第五条帮困助学基金由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组统一受理、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第六条帮困助学基金的管理、使用,遵循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统筹兼顾的 原则,不得任意侵占、挤占、擅自挪作他用。
第七条帮困助学基金面向家庭贫困面临失学、确实需要捐助的宵少年有选择 地发放。
第八条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组负责对被帮困助学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 查,符合条件的,由帮困助学基金会决定发放,基金发放形式、金额、期限由未 成年人案件审理组决定。
第九条帮困助学基金的发放应认真填写台账, 做好记录,如有必要,可要求 被帮困助学对象、所在学校或其他组织的人员签名。
第十条帮困助学基金发放时,应与被帮困助学对象、所在学校或其他组织签 订《助学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协议书一式三份,由各方收存,协
议书应妥善保管、存档
第十一条帮困助学基金发放后,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组应定期对帮困助学对象 进行考察,了解奖金使用情况,掌握被帮困助学对象的在校学****及日常表现, 发 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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