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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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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注册建造帅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 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虽和安 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虽管理条例》等 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 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 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 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 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的,不得担任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 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 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 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 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 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 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 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 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 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注 册
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 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 义执业。
第六条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 受聘且只受聘于一个单位;
(三) 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 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七条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从事 工程建设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国务院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也可以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 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 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 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 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 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
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 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 为受理。
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 民航专业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 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第八条 对申请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 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 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的,有关部门应当在 10日内审核完毕,
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延续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 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申请办理证书变更和注销手续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九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 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 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并在核发证书后 30日内送国务院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注册证书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 造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有效期为 5年。申请人与聘
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不足 5年的,以聘用合同截止日为有效 期截止日。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注册建造师证书推行电子证书,具体 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首次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 5年
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 后方可申请注册。
申请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 注册建造师注册申请表;
(二) 身份证明;
(三) 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关系有效证
明;
(四)逾期申请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
证明。
第十二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 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 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 5年。逾期未申请注册的,证书 自动失效。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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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百里登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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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