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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全文安全生产法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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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宁静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宁静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 宁静生产的监督治理
  第五章 生产宁静事故的应抢救援与视察处理惩罚
  第六章 执法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宁静生产事情,防备和淘汰生产宁静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宁静,促进经济社会连续康健生长,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运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宁静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执法、行政规矩对消防宁静和门路交通宁静、铁路交通宁静、水上交通宁静、民用航空宁静以及核与辐射宁静、特种设备宁静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宁静生产事情应当以人为本,对峙宁静生长,对峙宁静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目标,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创建生产经营单位卖力、职工参加、政府羁系、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宁静生产的执法、规矩,增强宁静生产治理,创建、健全宁静生产责任制和宁静生产规章制度,改进宁静生产条件,推进宁静生产标准化建立,提高宁静生产水平,确保宁静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卖力人对本单位的宁静生产事情全面卖力。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得到宁静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宁静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宁静生产事情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宁静生产事情的民主治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宁静生产方面的正当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大概修改有关宁静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凭据百姓经济和社会生长筹划制定宁静生产筹划,并组织实施。宁静生产筹划应当与城乡筹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宁静生产事情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分依法履行宁静生产监督治理职责,创建健全宁静生产事情协调机制,实时协调、解决宁静生产监督治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治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构造应当凭据职责,增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宁静生产状况的监督查抄,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分依法履行宁静生产监督治理职责。
  第九条 国务院宁静生产监督治理部分依照本法,对全国宁静生产事情实施综合监督治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宁静生产监督治理部分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宁静生产事情实施综合监督治理。
  国务院有关部分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执法、行政规矩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宁静生产事情实施监督治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分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执法、规矩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宁静生产事情实施监督治理。
  宁静生产监督治理部分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宁静生产事情实施监督治理的部分,统称负有宁静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分应当凭据保障宁静生产的要求,依法实时制定有关的国度标准大概行业标准,并凭据科技进步和经济生长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宁静生产的国度标准大概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增强对有关宁静生产的执法、规矩和宁静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宁静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执法、行政规矩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宁静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办事,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增强宁静生产治理。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宁静生产提供技能、治理办事的机构,依照执法、行政规矩和执业准则,担当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宁静生产事情提供技能、治理办事。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宁静生产技能、治理办事的,包管宁静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卖力。
  第十四条 国度实行生产宁静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执法、规矩的规定,追究生产宁静事故责任人员的执法责任。
  第十五条 国度勉励和支持宁静生产科学技能研究和宁静生产先进技能的推广应用,提高宁静生产水平。
  第十六条 国度对在改进宁静生产条件、防备生产宁静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结果的单位和小我私家,赐与嘉奖。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宁静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执法、行政规矩和国度标准大概行业标准规定的宁静生产条件;不具备宁静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运动。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卖力人对本单位宁静生产事情负有下列职责:
  (一)创建、健全本单位宁静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宁静生产规章制度和操纵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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