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转让未办保险批改的理赔 1. 案情简介 2012 年4月8 日,某棉麻公司为其车辆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 保险期限自 2012 年4月 25 日起至 2013 年4月 24 日止。棉麻公司及时交付了保险费。 2012 年 10月 25 日,棉麻公司将该车转让给个体户林某,并同时在车辆管理所办理了过户手续。 11月 14日, 驾驶员廖某驾驶该车辆与另一货车相撞, 经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评估, 两辆事故车的修理费分别为 万元和 万元。根据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廖某应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2013 年5 月,棉麻公司和林某一起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于同年 6月 10 日向保险公司出具了该车在车管所过户的证明。保险公司以保险车辆已过户转让但未申请办理保险批改手续为由, 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双方为此引起诉讼。 2. 案情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 保险标的依法转让后未办理保险批改手续, 如果受损保险公司该不该赔。首先, 财产保险标的转让应当办理保险批改手续, 否则, 自保险标的转让之日起, 保险合同无效。同时, 本案的保险合同也约定, 在保险合同的有限期限内, 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否则,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者有权拒绝赔偿。本案保险车辆依法过户转让, 但双方未去保险公司办理变更保险合同主体的手续, 车辆买卖双方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因此,该保险合同自保险车辆转让之日起无效。其次,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都存在。《保险法》将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但对保险利益的存续期间未做规定。一般情况下,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都存在;否则,保险合同无效。本案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 在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将保险车辆过户转让, 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保险事故发生时, 被保险人对该保险车辆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 该车辆保险合同自转让之日起因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而无效。 3. 结论法院认为,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 即某棉麻公司将保险车辆在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转让给了林某, 该事实已由被保险人提供的车辆过户手续证明
车辆转让未办保险批改的理赔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