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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控及反担保措施样稿.docx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1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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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手段和反担保方法
第五十四条 办理担保业务应依据被担保人信用情况和具体情况,以最大程度降低风险为标准,切实把握好被担保人“关键资产”,确定严密风险控制手段或反担保方法并在业务办理全过程不折不扣地实施。
(二)以上述以外其它财产或权利质押,须经本企业认可有权部门或机构进行价值评定,并出具评定汇报;
(三)业务部门要组织人员对评定汇报所依据评定标准、评定方法和评定结论进行深入分析,提出修正意见;
(四)业务部门要依据评定汇报和修正意见同出质人协商确定质物价值;
(五)最终确定质物价值不得高于有权部门或机构评定价值。
第九十三条 业务部门必需对质物真实性、完整性、正当性和有效性进行调查,并报经营风险管理部门审查。调查和审查程序和内容本细则相关要求。
第九十四条 质押率确实定:
(一)质押率是质押担保债权总额和质物价值比率;
(二)以银行汇票、银行承兑票、支票、本票、存款单、国库券等有价证券质押,其质押率最高不得超出90%(如为信用证、承兑汇票、保函等业务设定担保,最高不得超出100%);
(三)以动产、依法能够转让股份(股票)、商业承兑汇票、仓单、提单等质押,其质押比率最高不得超出70%;
(四)以其它财产或权利质押,质押率最高不得超出50%。
第九十五条   质押担保必需签署书面质押协议,质押协议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关键方面:
(一)被担保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推行债务期限;
(三)质物名称、数量、质量、情况等;
(四)质押担保范围。应包含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全部费用;
(五)质物移交、保管时间和方法等。
第九十六条 质物管理:
(一)质物在质押期间非本企业责任发生损毁或价值显著降低等情况时,须要求债务人出质人提供补充担保;
(二)本企业有权收取质物在质押期间所生孳息,用于提前清偿本企业债权,或向本企业指定帐户提存,用作到期偿还本企业债权确保;
(三)质物权利凭证在质押协议到期前先到期时,须用质物变现款提前清偿本企业债权或向本企业指定帐户提存,用作到期偿还本企业债权确保;
(四)以动产质押,业务部门负责动产实物保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物权凭证保管。本企业不含有实物保管条件,能够委托外机构代为保管,但不得委托出质人保管。对委托外机构保管,要签署委托保管协议,费用由被担保人负责;
(五)质物管理其它内容可参考本细则第九十三条要求实施。
(六)质物清单。
出质人为自然人时,上述(一)、(二)、(五)款材料可免于提供。
第九十二条 质物价值评定:
(一)以本币计价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等有价证券质押,可依据证券面值确定质物价值;以外币计价上述财产质押,依据证券面值和当日外汇牌价银行买入价计算证券价值;
(四)以共有财产质押,须提供财产共有些人同意出质证实文件;
(五)出质人有权机构同意质押证实文件(依据企业章程不需同意除外);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贷款证(卡)和企业年检证实;
(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实和授权委托书;
(三)质物权属证实;
(四)以存单出质,业务部门必需取得存单签发银行核押证实,证实存单真实有效并给予冻结;
(五)以上市企业股份出质,必需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唯一出质登记;以非上市企业股份出质,必需将出质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九十一条 出质人须提供下列文件:
第九十条 对质物其它要求:
(一)权利质押标必需是财产权,非财产权权利不含有经济价值,不得作为权利质押标;
(二)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收费权质押,应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
收费文件作为收费权权利证书,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所在地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为登记部门;
(三)以汇票、支票、本票、企业债券出质,出质人须在票据上背书“质押”字样;
(七)以公益为目标机关、社会团体财产;
(八)担保物权;
(九)无商业上票据意义权利,如欠条、借条;
(十)依法不得质押其它财产。
(五)租用财产;
(六)国家机关财产;
第八十九条 本企业不接收下列财产质押:
(一)全部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财产;
(二)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财产;
(三)法律要求严禁流通财产;
(四)珠宝、首饰、字画、文物等难以确定价值财产;
第八十八条 下列财产能够质押:
(一)法律要求能够质押动产;
(二)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有价证券;
(三)依法能够转让股份、股票;
(四)依法能够质押且符合本企业要求其它财产或权利
(一)动产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拥有动产移交本企业占有,并作为债务人向本企业办理担保业务反担保;
(二)权利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拥有权利凭证移交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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