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 建筑间距与建筑退让红线控制
第五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六章 城市建筑景观控制
第七章 市政工程设施控制
第八章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第九章 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返回目录
为强化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福建省 实施 <城市规划法 >办法》、《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泉州市古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在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除应满足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各类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外,必须遵守本规定的要求。
在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 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已经上报批准的,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执行,未经 上报批准的,应执行本规定的要求。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 件编制应按照附录表一要求执行。设计方案会审后,应按会审纪要修改意见要求进行 调整修改,并上报调整方案,经市城乡规划局审定,下达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本市规划范围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和私有房屋修建按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本规定由泉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返回目录
GBJ137-90)
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国家标准,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 10 大类:
(一)居住用地( R);
(二)公共设施用地( C);
(三)工业用地( M);
(四)仓储用地( W);
(五)对外交通用地( T);
(六)道路广场用地( 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
(八)绿地( G);
(九)特殊用地( D);
十)水域和其它用地( E)。
城市用地性质的确定必须与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相 符合,在符合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下,允许对土地使用性质作适当的调整,土地使 用相容性按《表 土地使用相容性规定表》规定执行,凡需要变更规划用地性质超 出表中规定范围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根据泉州市现状,按照《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将泉州市城市规划区划分 为四类建设区,以不同的控制指标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具体划分如下:
A 类建设控制区:古城区,即鲤城区东门环城河、温陵路(不含北段) 、乌岸头以 西,南门水巷尾以北,破腹沟以东,北环城路以南的规划区域,以及文物古迹的保护 区。
B 类建设控制区:即新建市区,其范围为《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2020 年城市建设
用地中除A类区和C类区涉及的面积之外的建设用地。
C 类建设控制区:即 "四山两江 " 保护区,其范围包括清源山、紫帽山、大坪山、桃 花山和晋江、洛阳江下游沿岸保护区,具体范围详见《关于加强 " 四山两江 "保护管
理的通告》。
D类建设控制区:即除上述 A、B C类区之外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其他地区。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返回目录
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控制 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下同)应按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用地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区,应先确定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并且符合城市空间、景观要求的前提下,成片开发 城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指标: A类建设控制区按《古城控规》规定执行,
B、C D建设控制区均按相应片区控规的规定执行,其中 C类建设控制区的建设需同
时符合《关于加强 "四山两江 "保护管理的通告》 、《清源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和有关详细规划的规定。
建筑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 1 万平方米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已批 准的有关规划设计中已确定的,应按已批准的规划执行(此规划设计指控规、修规 、城市设计及总平面设计等) 。
对于城市特殊地段及城市标志性公共建筑,其建筑容量可根据城市规划的 具体实情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调整。
城市特殊地段指 B类或D类区24米以上道路的交叉口。城市标志性公共建筑指区 级以上行政办公建筑、市级以上公共图书馆、文化娱乐中心、金融中心、科技交流 中心、会展中心、青少年、老年活动中心、建筑面积在 2 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中心 (不含商住楼或其它带有商业服务的综合楼) 。
沿城市生活性、综合性主、次干道两侧,其用地进深在 50 米之内的建筑,
建筑密度不能高于 60%,基地内绿化和异地绿化总量按 30%控制用地内,绿地率不
能低于 20%,其余 10%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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