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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债务承担裁判规则18条样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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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债务负担裁判规则18条
关键提醒:协议外第三人向协议中债权人承诺负担债务人义务,如无充足证据证实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给该第三人或债务人退出协议关系,不宜认定组成债务转移,通常应认定为债务加入。第三人向债权人表明债务加入意思后,即使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但只要其未明确表示反对或未以行为表示反对,仍应认定为债务加入成立,债权人可依债务加入关系向该第三人主张权利。
本期导读
,应视为债务加入
——第三人向债权人表明偿还股权转让款债务加入意思后,即使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仍应认定为债务加入成立。
,怎样区分
——第三人承诺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加入债务负担,当该条件成就时,债权人可要求原债务人和该第三人共同偿还债务。
,应视为并存确保债务负担
——债务人和第三人为债权人另行提供担保并为债权人接收,除债权人和确保人有相反意思表示外,确保责任不免去。
,未经债权人同意不能免责
——无证据证实债权人同意以相关抵押物置换确保担保,确保人仅以债务人单方置换承诺主张免责,应不予支持。
,不发生债务移转
——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承诺由其代偿债务,除非债权人明确表示,不然不应视为免责式债务负担,不发生债务移转。
标签:确保|债务负担|免责式债务负担|债权人同意|债务移转
案情介绍:,实业企业向银行借券并共同委托证券企业监管。,证券企业转交了信托企业出具给银行《债券承诺书》,表明证券由信托企业所借,承诺原借券协议由信托企业继续实施,并由信托企业负担归还责任。但银行并未接收。因实业企业到期未偿借券等值款,银行起诉证券企业、实业企业,并前述承诺书主张信托企业负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案涉承诺书文字表述系由信托企业继续实施实业企业和银行间借券协议,其性质并非是在保留实业企业责任基础上由信托企业加入债务,而系免去实业企业责任债务负担,故该承诺书须经债权人银行同意才能生效。因为银行当初并未认可该承诺书,该债务负担要约因银行拒绝而失效,双方间债务负担协议关系并未成立。信托企业不应对实业企业债务负担连带责任。
实务关键点: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承诺由其代偿债务,从而免去债务人责任,除非债权人明确表示,不然不应视为免责式债务负担,不发生债务移转。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民提字第68号“某银行和某信托企业等其它证券协议纠纷案”,见《事实协议认定,民刑交叉案件裁判依据和举证责任——***托股份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忠县农行、重庆迪奥新产业发展、大鹏证券有限责任企业破产清算组其它证券协议纠纷案》(审判长周帆,审判员沙玲,代理审判员周伦军),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协议和借贷担保卷(6)》(:24)。

——第三人代为推行债务应以债务人和债权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为前提,在无约定情况下,不应认定第三人代为推行。
,非民事协议性质
——政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和召集相关当事人参与会议,由此形成会议纪要,通常不应视为含有民事协议性质。
,案外人承接债务,不免去确保责任
——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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