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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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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事 辩 护 词
崇阳县人民法院:
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抢劫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本案的案件材料,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首先,通过侦查机关取证,被告人胡某某出生于1994年1月25日,在2010年12月17日晚犯案时,年仅16岁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胡某某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次,被告人胡某某在参与的这次犯罪活动中,起次要的作用,应当属于从犯。本案犯罪活动完全是临时起意,抢劫的犯意系蔡凡提出。《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据此,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胡某某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首先,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主动全部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胡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无翻供表现,认罪态度、悔罪态度好,愿意接受处罚,改过自新,对被害人的损失有主动全部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同时,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胡某某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与采纳。
其次,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被告人胡某某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危害不大。
被告人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主要是采取了威胁的手段,并没有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且抢劫金额不大。案发后,被告人未继续犯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因此,其社会危害性不大。
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规定:①犯抢劫罪,作案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②已满16周岁不满17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减少基准刑20%-50%;③对于从犯,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④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⑤对于主动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⑥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⑦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⑧持抢支之外的械具抢劫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以公平公正为原则,择中间刑期为四年,48个月+5个月(被害人每增加一人)+7个月(持刀)=60个月×(1-30%未成年-30%从犯-10%当庭认罪-15%退赃、赔-10%谅解)=3个月。请求法庭予以考虑这一意见。
三、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被告人胡某某应当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
被告人胡某某系初犯、偶犯,其有智力障碍,并且在犯罪时是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的一贯方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同时根据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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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