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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奖励细则.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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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中央企业科技创新成果经营业绩考核奖励细则( 试行) 为引导、鼓励中央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促进中央企业做强做优、科学发展, 依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国资委令第 22号) ,制定本细则。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取得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含中央企业所属单位及控股公司的成果) , 需要给予考核奖励的中央企业。重大科技创新成果专指: (一)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 国家技术发明奖( 中央企业为项目完***所属企业, 原则上为获奖职务发明的权利人)一等奖、二等奖。(二)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授予的中国专利金奖。(三) 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 、国际电工委员会 IEC 、国际电信联盟 ITU 正式发布的国际标准。结合实际对军工企业的科技创新成果予以实事求是的考虑。二、奖励原则(一)公开、公正、公平。(二) 突出重点, 有据可依。(三)年度考核加分奖励和任期考核特别奖励相结合。三、奖励方式(一) 中央企业在考核年度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 国资委在年度业绩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具体加分方法: 1. 中央企业作为第一完成单位,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考核综合得分每项加 分;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考核综合得分每项加 分。 2. 中央企业作为第二完成单位,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考核综合得分每项加 分;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考核综合得分每项加 分。 3. 中央企业虽然不是第一、第二完成单位, 但除政府部门以外为第一、第二完成单位的, 视同第一、第二完成单位加分。(二) 中央企业在考核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金奖, 国资委在年度业绩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考核综合得分每项加 分。(三) 中央企业在考核年度主导制定或联合主导制定了由国际标准组织正式发布的国际标准, 国资委在年度业绩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具体加分方法: 1. 中央企业作为主导单位制定国际标准并由国际标准组织正式发布,考核综合得分每项加 分。 2. 中央企业作为联合主导单位制定国际标准并由国际标准组织正式发布,考核综合得分每项加 分。(四)中央企业在考核年度取得多项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的, 年度考核奖励加分可以累计, 但累计加分不超过 1分。同一成果,对同一中央企业只做一次加分。(五)在任期考核中,对科技创新成果突出的中央企业,授予“科技创新特别奖”。任期特别奖励主要依据考核任期内科技创新成果加分奖励累计得分( 不受年度加分奖励上限限制) 的排序情况, 按一定比例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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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