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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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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 :唐 XX,男,汉族,190年2月16日出生,住XX省XX县XX镇 浙大北路 116号4号楼 02室。
委托代理人:徐越,XX文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晓明,XX文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 XX 联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省贵阳市新添大道南
段289号中天花园玉兰花园 A座2单元4层2号。
法定代表人:云 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XX, XX君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 XX, XX君跃律师事务所实****律师。
申请再审人唐XX与被申请人XX联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联汇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XX 省
XX县人民法院于XX年月7日作出(XX)湄民初字第97号民 事判决。唐XX不服,向XX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XX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XX年8月26日作出(XX)遵市 法民三终字第 166号民事裁定, 裁定撤销一审判决, 发回 XX 省XX县人民法院重审。XX省XX县人民法院重审后,于 XX 年2月24日作出(XX)湄民重字第13号民事判决。唐 XX
不服,向XX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XX省遵义市
中级人民法院于 XX年7月1日作出(XX)遵市法民三终字 第239号民事判决。唐 XX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 于XX年12月曰作出(XX)黔高民申字第 477号民事裁定, 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申请再审人唐 XX 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越,被申请人联汇公司 的委托代理人汪 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年4月1日,唐XX向XX省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决: 1 、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由 联汇公司退还唐 XX 购房款 73617 元,并支付违约金 76317 元。
联汇公司提出反诉。请求判令: 1、由唐XX继续履行合
同;2、由唐XX支付未付的购房欠款 90000元及违约金直至 付清所有款项时止(截止起诉日违约金为 17190元); 3、本 案诉讼费用由唐XX承担。
一审查明,XX年8月8日,唐XX与联汇公司签订商品 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联汇公司将其修建的位于 XX县XX
镇“茗城峰景” 4 期 3 幢山景庭 2 单元 16 层 1 号住房卖给唐 XX,该房建筑面积12996川,套内面积1073川,房屋总价 款XXXX元;购房款的付款方式及期限为: XX年8月8日支
付 XXXXXXn, XX年 10 月 1 日支付 XXXXX元, XX年 10 月 1 日支付XXXXXX元;房屋的交付时间为 XX年12月31日前,
办理产权转移的时间为 XX年12月31日前;该合同还对逾
期付款、逾期交房及违约金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XX年8月8
日,唐 XX 通过原 XX 县农村信合银行转账支付给联汇公司 3003 元。该收据的收款方式:转账(信合) ,收款事由: 1 期车库、4期首付款。XX年1月17日,唐XX向联汇公司支 付140000元(其中现金 XXXX元,转账1XXXX元),收款方 式为:转账加现金,收款事由为:四期房款。以上两笔款项 唐XX提交有关转账的证据材料。唐 XX另外向联汇公司缴纳 了现金XXXXX元的会费。
另查明,唐 XX在XX年8月12日还与联汇公司签订了 另外一份购买“茗城峰景” 1 期 20 号车位的《商品房买卖合 同》,总价款为XXXXX元。购房款的付款方式为: XX年8月
12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
唐XX之子唐XX与联汇公司于 XX年7月30日签订一份 购买“茗城峰景” 4 期 3 幢山景庭 2 单元 17 层 1 号住房的茗 城风景住房一套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总价款 497896 元, 购房款的付款方式为:XX年 8月16日支付首期房款XXXX元, 余款XXXXXX元按揭。XX年8月16日,唐XX通过原XX县农 村信合银行转账支付给联汇公司 XXXX元和 XXXX元。该收据
收款方式:转账,收款事由为:茗城峰景 4 期 2-17-1 号房 首付款和代收费。唐XX另向联汇公司交纳 XX0元的会员费。
一审认为,双方当事人于 XX年8月8日签订的《商品 房买卖合同》 ,是双方对合同的条款及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后
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 未违反法律规定, 予以确认。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关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 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 受法律保护” 之规定,双方于
XX年8月8日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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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