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 分部工程验收程序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监督站对验收进行监督。一、验收条件 1、施工单位已按设计图纸完成地基与基础( 主体结构) 分部工程施工内容; 2 、施工单位已组织自验合格,并向监理(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3、监理( 建设) 单位已组织预验收合格, 监理单位已出具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意见; 4 、根据工程需要基础(主体结构)可分阶段验收,除尚未到龄期的砂浆、混凝土试块试验报告和结构抽检报告外(但应提供砂浆、混凝土试块的检测委托单, 核查试块留置数量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其他资料应齐全, 并经监理审查合格; 5 、具备结构抽检条件的楼层,应经检测单位抽检合格并出具检测报告。二、验收程序 1 、建设单位应至少提前 3 天向监督站提出书面申报(详见表 B-22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申报表、表 B-23 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申报表); 2 、施工单位报送施工技术资料,建设单位报送分部工程验收实施方案,经监督站审查合格后,方可组织验收; 3、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 监督站对验收进行监督。三、分部工程验收形成的资料: 1、《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见表 B1-10 ,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见表 B1-11) ; 2、《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表》(表 B-14 ); 3、《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整改通知书》(表 B-2 ); 4、《分部工程验收会议签到表》(表 D-5 )。四、应注意的问题 1、未组织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的工程不得进行主体结构施工; 未组织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的工程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2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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