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产税实施细则完整版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全部人征收的一个财产税。房产税是为中外各国政府广为开征的古老的税种。下文是XX搜集的相关北京市房产税实施细则全文,仅供参考!
北京市房产税实施细则最新版全文
第一条 依据《中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和要求,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凡座落在本市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辖区内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均应在本市缴纳房产税。国家和本市另有要求者除外。
本条所指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的范围,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划为依据。
第三条 纳税人有营业机构的,在独立核实的营业机构所在地纳税;无营业机构的,在其房产所在地纳税。
第四条 企业、机关房产,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30天的月末帐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其它单位和个人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 除《条例》第五条要求者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由企业、机关和个人自办的各类学校、图书馆、幼稚园、托儿所、哺乳室、医院、医务室、诊所等占用的房产;
2、火葬场、殡仪馆、公墓的房产。
3、经市人民政府或市税务局同意免税的房产。
第六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同意后,给减税或免税照料。
第七条 本市房产税整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第八条 本细则公布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要求的 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含有自核自缴条件的,其应纳的税款,应在纳税期限内,自行计算缴纳;不含有自核自缴条件的,由税务机关填发房产税缴款书,由纳税人缴纳。
纳税人发生房产增加、降低或使用性质变更、租金调整等情况,必须在变动后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申报登记。
其它相关征收管理方面的问题,按《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市相关要求办理。
第九条 本细则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和《条例》同时施行。一xx一年十二月十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北京市房地产税稽征方法》同时废止。
房地产税立法提速 “房产税“试点城市改按新法实施
广东省日前出台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房地产税等财产行为税将成为县(市)级主体税种。记者从深圳市地税局相关责任人处得悉,因房产税存在较大争议,房地产税立法工作正在加速推进。到时,包含重庆、上海在内的已试点房产税的城市,将全部依据新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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