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情况反映此案已超出一般经济纠纷案件的范畴,是涉及司法公正、契约精神、社会公平正义问题,近两年的时间,一个事实清楚,一、二审均胜诉的案件不能正常执行,如何让老百姓敬畏法治。 2014 年初*** 、*** 出借给石家庄金色搏保工贸有限公司 3500 万元, 由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到期后金色搏保公司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2014 年底我们依法起诉石家庄金色搏保工贸有限公司与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并于 201 5年1月4 日由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该两被告银行存款 3500 万元。该案 2015 年 11月 6 日已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 ) 冀民二终字第 130 号、第 131 号终审判决生效,一审、终审我们均胜诉。目前在执行阶段因为行政干预,致使我们不能依法尽快实现权益。我们请求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尽快将冻结款项扣划给申请执行人,以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鉴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冀法[2015]262 号明传)要求将涉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统一集中指定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我们提出如下反对理由: 一、该两案按《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应由一审法院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将涉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所有案件委托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于法无据,政府干扰司法程序,是明显对被执行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特别保护行为,显失公平,严重侵犯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并造成重大损失。( 2015 年杭州中院等数家外省市法院已依法扣划了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冻结款项,而河北省内的各地市法院确不能正常执行涉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案件。) 二、春节两会临近,由于我们申请执行人的实体公司急需用该笔资金支付 200 多位农民工工资和包工费等, 如不能及时到位, 我们会面临被劳动监察机构处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局面。也将导致农民工再次进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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