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内 NGO 研究述评一、作为组织的中国 NGO 1. 关于几个术语之间的关系。 NGO 为英文 Non-anizations 的缩写,直译为非政府组织, 我国官方文件里一般称之为民间组织, ( 但英语翻译仍为 NGO) ; 与之类似的概念还有 NPO(Non-anizations ,直译为非营利组织) ;社会团体( 简称社团,狭义的是指符合《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的社会组织, 但在中国很多时候它又泛指社会组织, 因此在外延上相当于 NGO) ; 第三部门(ThirdSector) ; 民间组织; 志愿者组织(anization , VO) ;公民( 市民) 社会(CivilSociety) 等。对这些概念,大多数业内人士在使用它们时基本上是指同一概念,只是表现出个人的偏好差异。一般而言, NGO 强调的是概念的非政府的一面,即和政府的区别。 NPO 则强调其与企业的区别,第三部门强调的是与政府和企业的区别,公民社会则是从社会的非组织的角度描述 NGO ,志愿者组织则强调其志愿性的特征( 王名, 2002) 。 2. 关于 NGO 的界定, 在国际上没有普遍的共识。目前国内学界对 NGO 定义, 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三种: 广义的 NGO 是指政府和营利的企业之外的一切社会民间组织,它在外延上包括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其它组织( 含单位内部的、以企业形式登记的、未登记的社团等)( 王名, 2002 , 张明, 2001) ;狭义的 NGO 是指严格符合《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的社会组织, 即官方概念里的“民间组织”, 在外延上就只有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类组织( 齐丙文, 2000)( 还有一种看法是仅仅把那些纯民间的草根组织视为 NGO , 而把那些有政府背景的都排除在外) 。中间的定义是在广义的外延上去掉国有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 3. 关于 NGO 的类型, 有学者按组织的形成过程、领导层的产生、主要领导的身份和经费来源等四个指标,把中国 NGO 分为官办型、半官半民型、和民办型三类( 王颖等, 1993) 或根据其起源分为自上而下型、自下而上型和外部输入型三类;或者根据其是否实际进行活动而分为经过登记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 经过登记注册但无法人资格的社团,注册为企业法人的社团和干脆就不进行任何注册的社团等四类社团( 康晓光, 1999) 。也有学者主张以分层分类为原则,首先依照组织构成和制度特征,将其分为会员制组织和非会员制组织两大类, 对前者又可根据它们所体现的公益属性的类型, 分为互益型和公益型组织, 后者再根据组织的活动类型分为运作型和实体型组织两类( 王名, 2002) 。 4. 关于中国 NGO 的主要特征, 除了 NGO 的非政府、非营利、非政党、非宗教、组织性、志愿性等共性外, 也有较多的人关注中国 NGO 的个性。有人指出, 中国的社团在外表上是新的社会团体,但在骨子里还是官办社团,这就是中国 NGO 的“形同异质”性。概括而言, 制度的束缚是中国官办社团的“形同质异”的根源( 沈原, 孙五三, 1999) 。另有学者认为, 双重管理体制决定了中国社团“半官半民”的法律地位, 也迫使它要从“官、民”两种渠道寻找资源,并只能活动于“官、民”之间的中间地带( 康晓光,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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