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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二次改革”的问题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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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二次改革”的问题探析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二次改革”的问题探析
——以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为例
李越朱长根
( 安徽财经大学安徽蚌埠 233041 )
摘要: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9>8户农民点燃了“大包干”的星星之火,由此揭开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一次改革”的序幕。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反映出一些缺陷,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在继承“一次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对土地产权制度进行“二次改革”,促进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由于这次改革正处于探索阶段,本身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又必须加以解决。本文将以小岗村为例,对中国农村土地产权“二次改革”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试着提出一些解决对策。
关键词: 农村;小岗村;二次改革;土地产权制度
一、前言
中国的改革从农村开始,农村的改革从土地产权制度开始。上世纪70年代末,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首先进行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一次改革”,使得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内推广开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最大特点在于它实现了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分离,国家和集体拥有土地的所有权,而把土地的使用权交给了农民。农民独享土地经营权,在一定的时期内,生产积极性极大的提高了,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以小岗村为例:1978 年,小岗村粮食产量为3万斤;土地实行承包经营的第一年,粮食产量就提高到13 万斤;1997年,粮食产量更是增至76万斤。
然而,随着土地规模经营,农村城镇化,农村多元经济的发展等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家庭联产承包制本身存在的一些缺陷也逐渐显现出来:土地所有权主体虚置,产权关系比较混乱;土地资源零碎化严重,土地规模经营难以推行;土地使用预期不足,农民长期投资的积极性不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对土地产权制度进行“二次改革”,让土地使用权流转起来,保障合理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促进土地集中经营。
小岗村目前就在加快土地产权制度“二次改革”中做了一些大胆的尝试:建成80亩优质葡萄示范园,规划建设小岗村蘑菇园,以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并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兴建“大包干”纪念馆,筹建“中国名村苑”,发展特色旅游;兴建小岗村农贸市场,小岗村集中公寓,满足城镇化的需求。由于此次改革正处于探索阶段,各项法规、政策并不完善,以小岗村为代表的全国各地农村都在“二次改革”中遇到了一些困难,产生了一些问题。
二、土地产权制度“二次改革”的问题分析
(一)土地产权制度“二次改革”缺乏有效的法规政策保障
从1978年起实施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虽确立了农村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农民拥有土地经营权的两权分离制度,然而无论是对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认定还是对土地经营权主体的确定,都是较模糊的。宪法虽然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然而在具体操作中,最具实质意义的土地处分权部分上分为国家所有,部分下移至农户手中,造成了土地所有权主体的
“缺位”。同时由于各项法规、政策的不尽完善,农民的土地经营权、自主决策权、收益占有权等多项基本权利在实际土地生产经营过程中因为受到来自国家、集体等多方面不合理的侵占。两者共同作用给土地产权制度“二次改革”带来了诸多问题。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一方面侵害了部分农民的土地收益权,另一方面因对基层行政组织缺乏有效法律监管,导致了土地使用权流转存在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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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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