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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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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000629( 颁布时间) 20000629( 实施时间)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140 号( 文号)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 2000 年6月4 日省人民政府第 42 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第四章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 维护公共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 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保护。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第三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有权制止并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地区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公安、工商、建设、规划、林业、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第六条电力企业或者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 并要求其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 应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第七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抢劫、盗窃电力设施的案件。第八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对保护电力设施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第九条电力设施保护范围的确定, 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执行。县级以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已批准的电力设施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规划和计划, 按照国家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并通过建设、规划、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第十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具体划分为: (一)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 千伏 5米 35-110 千伏 10米 220 千伏 15米 500 千伏 20米(二)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 保护区范围可略小于本条第(一) 项的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应当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最大计算风偏的情况下, 保持导线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导线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见附表一。第十一条架空电力线路各级电压导线, 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和最大计算风偏的情况下, 与树木、竹子, 及铁路、公路、河流、弱电线路、管道、索道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导线与上述物体间的安全距离见附表二、附表三。第十二条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 (一) 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 0. 75 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二) 埋设于长江、岷江、金沙江、嘉陵江干流的水下电缆, 为线路两侧各 100 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其他河流, 为线路两侧各 50 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第十三条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水、输油、输煤、排灰、供热、送汽管道保护区: 以发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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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