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房违约 007 年1月 13日,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 约定被申请人将### 楼第#幢# 单元#层## 号房以 186500 元出售给申请人。合同第八条约定被申请人应在 2007 年9月 30 日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申请人。合同第九条约定被申请人逾期超过 30 日不能将房屋交付与申请人, 自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申请人按日向申请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被申请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于 2007 年9月 30 日前达到使用条件,如果在规定的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按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处理。合同第十五条还约定被申请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365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被申请人的责任,申请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被申请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1% 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支付了全部房价款。直到 2008 年8月 11 日申请人去收房,发现小区的天然气等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还没有安装到位和完成,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出示商品房验收合格的合法证明文件,被申请人也无法提供。申请人因急于住房,无奈之下被迫接受了房屋。时至今日小区的天然气还没有安装到位,申请人也未能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委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11786 元、基础设施未达到使用条件违约金 25364 元、逾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违约金 1865 元。此致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人: 年月日<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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