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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文件
嘉委办[2008]54号

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嘉兴市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
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关于嘉兴市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此页无正文)
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8月25日

关于嘉兴市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
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真正把毕业生资源优势转化成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力量,根据国家、省和我市关于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创新的相关政策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浙委办发[2005]48号文件精神任务分解的通知》(嘉委办发[2006]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重要意义
高校毕业生是敢于创新、勇于开拓的青年群体,是面对知识经济挑战的坚实力量,是国家和社会宝贵的人才资源。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发挥他们的知识智力优势,创办新兴企业,帮助他们在创业中实现自身价值,不仅能有效缓解就业矛盾,维护稳定大局,而且对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特别是第三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大力实施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政策措施
(一)规费减免
1、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高校毕业生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同时和之后的三年内,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报到证》免交以下收费项目费用: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卫生监测收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检测收费、食品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健康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变更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6)文化部门收取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7)旅游部门收取的导游证件和IC卡工本费。
(8)建设部门收取的城市道路占道费。
(9)交通部门收取的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和车辆营运证工本费。
3、高校毕业生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同时和之后的三年内,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报到证》,免交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收取的档案管理和其它人事代理费用。
(二)商业贷款申请及贴息
1、适用对象
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之内,以本人名义在本市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自筹资金不足,可直接申请商业贷款,也可通过小额贷款担保后申请商业贷款,并提出贴息申请。
2、申请原则
小额贷款担保及贴息采用自愿申请原则。有商业贷款(包括小额担保贷款,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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