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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论文税收论文 中国与泰国税收制度总体比较及启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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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泰国税收制度总体比较及启示【摘要】本文从税制结构、税收权限、整体宏观税负水平及税收管理机构设置等方面对中国与泰国的税收制度作了比较并得出有益启示,以促进我国税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优化, 推动两国乃至东盟各国间经贸关系的不断发展。【关键词】税收制度税制结构税收权限宏观税负 2010 年1月1日,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如期建成, 标志着这个拥有 19 亿人口、接近 6 万亿美元国民生产总值、 万亿美元贸易额的区域将有 90% 的产品享受零关税待遇。 2010 年1~5月, 中国与东盟双边贸易总值达 1 118 亿美元, 增长近 58%, 东盟超过日本成为中国第三大贸易伙伴。中国和泰国的贸易往来也逐年增长, 据泰国海关统计, 2007 年泰中两国双边贸易增长迅速,进出口贸易总额 亿美元,增长 % 。其中泰国对中国出口额 亿美元, 增长 % , 泰国从中国进口 亿美元, 增长 % 。中国首次超过美国, 成为泰国第二大贸易伙伴。随着两国之间的贸易、投资不断扩大, 两国税收制度的差异将会引发重复征税和国际偷税、避税等税收冲突, 必将会影响两国经贸关系的发展。因此,对中国与泰国税收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具有重要意义。一、中泰税收制度比较 1. 税制结构比较。泰国一直奉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型税制结构。泰国的经济具有较高的商品化和社会化水平, 个人收入水平较高, 税源丰厚, 税基牢靠。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型税制结构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调节收入的分配,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目前我国基本上是间接税和直接税双主体税制结构,间接税占税收总收入的 60% 左右,直接税占税收总收入的 25% 左右,其他辅助税种数量较多,但单项税收收入比重不大。比较而言, 在税制结构上, 中国和泰国均采用复合税制, 两国基本建立了以增值税和消费税为中心的间接税、以个人和公司( 企业) 所得税为主的直接税两者相结合的现代税制。相对而言, 中国的税种多达 19种, 结构较为复杂, 泰国的税种在 10 个左右, 两国税种设置差异较大。即使是同一税种,其性质、税率、征收范围和减免细则也不一样。从税收收入结构来看,泰国的直接税和间接税比重大体相当;中国以间接税为主体,直接税比重较低。 2. 中泰税收权限比较。税收权限的核心是税收立法权。我国的税权高度集中, 税收立法权统一归中央。从目前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看, 地方政府可以拥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限。但实际上,我国的税收权限却高度地集中于中央。几乎所有的地方税的税法、条例以及大多数税种的实施细则, 都由中央制定和颁布, 地方只有征收管理权限及制定一些具体的征管办法和补充措施的权限。这样一种高度集中的税收权限划分模式, 既有确保国家税法统一方面的合理性, 同时也存在着难以使税收的征管与各地复杂的经济情况及千差万别的税源情况充分协调、无法使地方政府充分利用税收杠杆调节地方经济运行的问题。迄今为止, 关于我国现行税收立法权的划分问题, 尚无一部法律对之加以完整规定,只是散见于若干财政和税收法律法规中。泰国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课税制度, 但税收立法权和征收权也主要集中在中央。从 1992 年开始, 泰国政府特别是泰国财政部就积极着手讨论财税的地方分权问题。但是, 直到 1997 年新的宪法颁布之时, 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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