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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案例分析.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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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案例分析.doc民法学案例分析
一、 甲公司1992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员丙,经协商由乙供甲北京牌电视机40台,丙未经单位同意 就口头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5720()元入账户。乙于6月、7月两次供甲北京电视9台,黄 河电视12台,计款33500元,尚欠235()0元货未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乙以此事是丙所为与其无关 为由拒绝。甲诉至法院。问:丙是什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承担责任?
答:1、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电视机合同,并代乙收货款。
2、 合同有效。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乙对丙收入自己账户的 货款未提异议,并两次供21台电视机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
3、 乙丿应承担民事责任。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后,该代理行为从开始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乙应退余款并赔偿甲损失。
二、 刘某因妻子有病急需用钱,委托李某代其出售他在原籍的三间房屋。李某接受委托,将房卖给王某。王某 与李某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李明知价廉,但也有意让王占便宜,王向李表示,事成后愿赠李5()0元。李写 信将出售房屋之事告诉刘某。刘由于不知当地房价,又过于相信李,即复信同意,并委托李代理签定房屋买卖 合同。合同签定后,李将房款汇给刘。王某买房后即申请拆除翻建。房屋拆除后,刘得知王与李相互串通,压 低房价,便向法庭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表示房屋已拆除就算卖了,但要王与李赔偿其损失。王称筹建房屋, 目前没钱,李较富裕,刘即要求李某负责赔偿他的全部损失。问:李某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有何法律依据?刘某损失应由谁赔偿?能否要求李某全部赔偿?为什么?法律依据?
答:1、李某李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王某是行使代理权。2、李某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 代理人利益活动,该行为无效。3、因为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李某与王某串通, 故意压价,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因此,李某所为 是无效民事行为。4、刘某同意在房屋被拆示卖给王某,不是李某行为有效而是所有人直接意思表示,刘有权要 求王某、李某赔偿损失。王某没钱,刘某要求李某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合法。5、王某和李某共同造成刘某的损失, 刘有权向他们屮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因为民法通则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 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三•甲公司1992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员丙,经协商由乙供甲北京牌电视机40台,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 头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5720()元,尚欠23500元货未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乙以此事是丙 .
问:丙是什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承担责任?
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电视机合同,并代乙收货款.
合同有效,因为v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乙对丙收入自己帐户的货 款未提异议,并两次供21台电视机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
,该代理行为从开始实施起, 余款并赔偿甲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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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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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