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
申请单位××县道教协会
申请日期×年×月×日
国家宗教事务局监制
说明
一、本表所填写内容须真实无误。
二、有关内容如在本表内填写不完,可另加A4纸附页。
三、表中需选择的栏目,在选定的项目后的方框内打“√”。
四、本表中所称“固定处所”指《宗教事务条例》所指的“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五、本表一式三份,履行完审批程序后,分别由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留存。
六、递交本表的同时,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2、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3、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4、必要的资金证明;
5、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6、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单位
名称
××县道教协会
申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
李四
申请单位
地址
××街道××路×号
邮编
××××××
电子邮箱
123@
电话
××××××
申请理由
(重点对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作出说明)
××县××宫始建于清代,原址在××街道××路×号,经历沉浮,现供奉××……。九十年代后在旧址修复旧宫,并于2000年正式申请登记为××道坛,以道教坛口进行道教宗教活动。
因××宫(旧址)处在市闹区,影响周边市民正常生活,2002年坛口迁移至今××街道后山路×号。目前,××宫是我县道教活动中心。××县道教协会办公地于公元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经××县民宗局审核(附文)县民政局批准(附文)正式设立在××宫。××宫在修建时发现有道教神像,道士法冠等文物(见附件)说明重建地原先就是宗教用地。××宫有省道协认定传度道士5人(常住道士)并被聘为本宫教职人员,××宫皈依弟子(正式传度入教,有承传师徒关系)69人,信众千余人。××宫的香客影响海外,有与台湾台中市道教总庙来往互访,来宫参访的还有马来西亚、新加坡等东南亚道友。海外信众有日本、南非、马来西亚等华人。国内信众有北京、上海、省内有福州、厦门等地。
……
目前,因××宫(旧址)已不能满足××县道教信众和道教协会道教活动的要求,××宫(新修建地)已成为我县道教徒活动中心,并且周边无学校、工厂,也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因此,恳求筹建,特此申请。
拟设场所
名称
××县××宫
拟设场
所类别
寺观教堂□√
固定处所□
拟设地点
××街道后山路×号
建筑面积(m2)
占地面积(m2)
所需资金(元)
筹建时限
新建
改扩建
租借
拟主持宗教活动的人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文化程度
所在单位或地址
宗教教职※
在宗教团体或
场所中所任职务
主要社会职务
拟任场所职务
李四
女
1963、2
汉
初中
××宫
正一道士
县道协常务副会长、××宫住持
住持、高功
王×
男
1946、6
汉
高中
××宫
正一道士
县道协会长、××宫主任
戒师
李×
女
1962、2
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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