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违反入学考试管理规定.doc研究生违反入学考试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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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违反入学考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研究生入学考试的管理,维护研究生入学考试管理秩序,保证入学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考生和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以下简称研究生入学考试)工作过程。
第三条 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考生(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研究生入学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应当遵守教育部颁发的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有关规定。违反研究生入学考试管理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及本办法给予处理。
第四条 教育部在职权范围内主管研究生招生中违反入学考试有关规定的处理工作。对违反入学考试规定行为的具体处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或由其委托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的机构和招生单位负责。
第五条 在考场或评卷中发现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生该考试科目的考试成绩无效,以零分计;确有必要的,也可当场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的资格。
(一)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二)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三)携带"考场规则"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监考人员要求放置的;
(四)接传、交换、抄袭他人答案的,或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的;
(五)接看手提电话、寻呼机及其它电子通讯设备的;
(六)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的;
(七)在答卷中作有表明或暗示自己身份的其它标记的;
(八)答卷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确有必要的,也可当场取消其考试资格。违犯治安管理条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处理:
(一)以虚报或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档案及以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
(二)采取不正当行为或非法手段获取试题内容的;
(三)由他人代考的;
(四)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卷的;
(五)严重扰乱报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六)窃取、偷换、涂改答卷,伪造、变造考试成绩和考试信息的;
(七)妨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八)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九)其它舞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七条 以违反研究生招生考试管理规定的手段取得入学资格和学籍的考生,一经查实,即按《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八条 对违反研究生入学考试管理规定的在校或在职考生,视其情节,由招生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学校或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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