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管1003 葛光健
经济法案例
案例
A、B、C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
主要从事家具的生产,
其中:
A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5万元,
B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
C原为一家私营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5万元。
A、B、C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
请问:
(1)本案包括哪几种出资形式?
请分析A、B、C的出资效力。
(2)甲公司能否成立?为什么?
[分析]:
(1)本案例中有三种出资形式:即实物,现金,无形资产。
其中A的出资为实物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B虽然是从银行借的资金,当并不影响其出资能力,故属货币出资,
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C的出资是无形资产,但我国《公司法》第27条只规定知识产权等
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管理能力作
为出资我国《公司法》上没有规定。
(2)甲公司可以成立。因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必须在
3万元以上(26条),C的出资虽然不符合公司法要求,A、B出资相加
超过3万元,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额。股东人数也符合规定(24条:50个
以下)
经济法案例-葛光健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