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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5章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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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5章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六.doc第505章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六
摘要:本条例旨在就社会工作者的注册、注册社会工作者专业活动的纪律管制及 有关连的事宜,订定条文。
第505章 第31条送达及执行纪律制裁命令
附注:
具追溯力的修订一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
注册主任在注册局已决定注册社会工作者有否作出指称中的违纪行为 后,须在切实可行的范I韦I内尽快将根拯第27(8)条作出的决定的文本,及根据第 30(1) @)、(b)或(c)条作出的命令的文本,连同注册局的理由的文本,以而交方 式或以寄往注册地址的挂号邮递方式送达有关注册社会工作者,或以该等方式将 注册局裁断该社会丁 •作者没有作出指称中的违纪行为的通知送达有关注册社会 工作者。
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在送达第33条所指的上诉通知的期限届满前, 以及在有人根据该条提出上诉的情况下,在有关的纪律制裁命令被上诉法庭确认 或更改前,该命令不得予以执行;如该命令被更改,则经更改的命令须予以执行。 (由1998年第25号第2条修订)
如有以下情况,则纪律制裁命令可在送达第33条所指上诉通知的期限届 满前予以执行一
Q)注册局信纳为了保障公众或为有关注册社会工作者的最佳利益想,如此 执行该命令是必需的;及
(b)送达该社会工作者的命令已附上注册局信纳该情况的理由的文本。
第505章 第32条发表纪律制裁命令
在可根据第33条针对任何纪律制裁命令提出上诉的期限届满后,或在有 人提出上诉的情况下,在确认或更改命令的判决作出后或在上诉人放弃上诉后一
(R若纪律制裁命令是根拯第30(1) (a), (b)或(c)条作出的,注册局必须将 该命令或经上诉而有所更改的命令,在每日行销于香港的中文及英文报章最少各 一份发表,而若所作出的是其他纪律制裁命令,则注册局可如此发表该命令;及
(b)注册局可将该命令或经上诉而有所更改的命令,在注册局认为合适的其 他刊物上发表,或以注册局认为合适的其他方式发表。(2)凡注册局根据第(1) 款发表纪律制裁命令一
@)须同时发表足够的详情,以令公众知悉与该命令有关的事项的性质;及
(b)可同时发表有关的纪律委员会的研讯程序的叙述。(3)任何人不得就本条 规定发表或容许发表的纪律制裁命令或具他详情,而以诽谤为理由提出损害赔偿 诉讼。
第505章 第33条向上诉法庭提岀上诉
附注:
具追溯力的修订一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
第V部
上诉
(1)任何人因以下决定或命令而感到受屈,可向上诉法庭提岀上诉一
@)根据第19(1)、20 (4)或27(8)条就他作出的任何决定;或
(b)就他作出的任何纪律制裁命令。(2)上诉法庭可确认、推翻或更改上诉所 针对的决定或纪律制裁命令。
任何人若针对注册局根拯第27(8)条作岀的决定或纪律制裁命令而提出 上诉,上诉法庭须考虑纪律委员会及注册局所提出的理由,及代表研讯的齐方就 纪律委员会对事实和法律的裁断作出的陈词。上诉法庭可耍求取得向纪律委员会 提出的证据的原本纪录及用作证据的文件。
如显示有特殊理由,上诉法庭可考虑没有向纪律委员会提出额外的证据。
上诉法庭对上诉作出的裁定为最终裁定。
关于上诉的实务须符合根据《高等法院条例》(第4章)订立的法院规则。
±诉法庭无权聆讯针对以下决定或命令而提出的任何上诉一
(且)根据第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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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