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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际私法的主体.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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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自然人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第一节 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及其解决
1、国籍的概念
(1)英美学派认为,国籍是人民对国家的忠诚(allegiance)关系,个人一旦具有某国国籍,则负有对某国永久忠诚的义务。
(2)德国学派认为,国籍是人民对国家的绝对服从(obedience)关系。
(3)法国学派则把国籍看作是个人与国家的一种契约(contract)关系,国家与个人双方都负有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并可像契约一样,随时解除这种关系。
李浩培教授关于国籍的概念更明白确切:
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
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2、国籍的冲突
由于国籍的确定原则上属于国内法问题,而各国对国
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采取的制度不同,经常出现一
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国籍,或没有任何
国家的国籍,前者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后者称为国
籍的消极冲突。
国籍的取得
生来取得
传来取得
血统主义
出生地主义
混合主义
入 籍
婚 姻
收 养
领土变更等
国籍的丧失
自愿
非自愿
申请出籍
选择
婚 姻
收 养
入 籍
被 剥夺
例如,因出生而取得的国籍,有的国家采血统主义,有的国家采出生地主义。如在后者领土上出生而属于前一类国家国民的子女,在具有父母国籍的同时,也具有出生地国籍,因而成为双重国籍者。如在前者领土上出生而属于后一类国家国民的子女,则没有任何国籍而成为无国籍者。如果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的情况,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而不具有任何一国国籍的情况,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
3、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1)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以上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时,
则内国国籍优先,该人为内国人,以内国法为其本国法。
(2)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以上国籍都是外国国籍时,又有几
种不同的解决方法:
第一,以取得在先的国籍优先;
第二,以取得在后的国籍优先;
第三,以当事人惯常居所或住所所在地国的国籍优先;
第四,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关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或者说依他的“实际国籍”决定其属人法。所谓“实际国籍”或“关系最密切国家”的国籍,应综合各方面的因素考虑确定
4、关于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对于国籍的消极冲突,各国一般主张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如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时,则以其居所地法为其本国法。如居所亦不能确定时,有的国家规定适用法院地法或要求当事人归化法院地国国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意见》中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居住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
二、自然人的住所冲突及其解决
1、住所的概念
住所是指一个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居住者 的长住意图和久住事实是决定住所的两个重要因素。
居所(residence)是指一个人在一定时间内居住的处所。
住所是久住之处,居所只是暂住或客居之地。
居所可分为临时居所和惯常居所,后者是一个人在某段时
间内生活的中心和居住的处所。人们普遍认为,惯常居所
就是去掉住所中的意向因素的“持续一定时间的经常的实
际居住。"
住所与居所的区别在于:住所是久住之处,而居所只是暂住或客居之地;就法律而言,设定居所的条件比住所宽得多,不要求居民有久住的意思,只要有居住的事实即可。目前,惯常居所被越来越多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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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