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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doc


文档分类:幼儿/小学教育 | 页数:约1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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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 国办发〔 2011 〕 54号) 要求,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学生饮食安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实施“计划”的试点地区和学校,其他地区和学校可参照执行。第二章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第四条“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管理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原则,建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权责一致、全程监管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省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制定食品安全保障意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督促试点地区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统筹制定学校食堂建设规划,改善学生就餐条件。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县级人民政府是食品安全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制定食品安全保障实施方案。确定不同类型学校的供餐模式,制定企业( 单位) 供餐、家庭( 个人) 托餐等校外供餐招投标办法并组织招标工作。加强监督检查, 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指定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食品安全工作。(二)各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确保食品原料生产、采购、加工、供应、贮存等关键环节安全可控。 1. 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综合协调。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方案,指导各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 农业部门负责对供给学校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农牧企业、农村经济联合体和农户面向农村学校定点生产、加工和集中配送食用农产品。指导和支持学校开展种植、养殖等勤工俭学活动。 3. 工商部门负责供餐企业( 单位) 及托餐家庭( 个人) 主体资格的注册登记和管理,以及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 4. 质检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管, 对供餐食品定期进行抽检,查处食品生产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 5. 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协助查处食品安全事故。 6.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学校食堂以及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 个人) 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 会同教育、农业等部门与学校、供餐企业( 单位) 和托餐(家庭) 个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安排专人负责, 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加工、贮存、餐用具消毒、设备清洁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检查。负责制定食品安全培训方案, 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协助查处食品安全事故。 7.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配合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与学校、供餐企业( 单位) 和托餐( 家庭) 个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并进行食品安全检查。 8.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第五条学校实行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在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的指导下,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定期开展演练。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必须从县级人民政府纳入“计划”的供餐企业(单位) 、托餐家庭(个人)中选择供餐单位,并签订供餐合同(协议)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确定供餐模式、供餐单位、配餐食谱和日常监督管理等方面, 要充分发挥由学生、家长、教师等代表组成的膳食委员会的作用。第六条供餐企业(单位) 、托餐家庭(个人)必须严格自律, 依法生产经营,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做好食品采购、贮存、供应、加工等环节的安全管理,接受社会监督。第七条鼓励社会参与。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 在地方人民政府统筹下, 积极参与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 在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改善就餐条件、创新供餐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第三章供餐准入及退出管理第八条实行供餐准入机制(一)学校食堂准入管理 1. 学校食堂( 伙房) 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为学生供餐。学校食堂建设与设施设备配备基本要求如下: 学校食堂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 、旱厕等污染源 25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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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