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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资料.pdf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7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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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玉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玉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通过 2013 年玉溪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同时,自发文之日起, 《玉溪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玉政发〔 2009 〕 213 号)同时废止。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 年 3 月 18 日玉政办发〔 2013 〕 59 号- 2 - 玉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目 录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3 第三章建筑间距……………………………………………… 12 第四章建筑退让……………………………………………… 19 第五章建筑高度和生态景观控制…………………………… 25 第六章停车设置……………………………………………… 28 第七章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 32 第八章市政工程……………………………………………… 36 第九章乡村规划建设………………………………………… 44 第十章 附则…………………………………………………… 46 附录一名词解释……………………………………………… 48 附录二计算规则……………………………………………… 55 附录三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60 附录四 中心城区新旧区范围示意图………………………… 69 - 3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玉溪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进行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在上述区域以外的各级规划区, 所在的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执行本规定。第三条建筑容量、建筑退让等控制要求按控规规定执行。根据玉溪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城市功能、城市规划建设等方面有特别要求的,玉溪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特定区域, 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四条 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旧城保护范围内,各项规划和建设管理应当以批准的保护规划为依据。第五条 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六条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约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环境”的原则合理布局。- 4 - 本市城乡用地及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执行(见附录三) 。第七条 建设用地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使用性质,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调整中,可以设置混合用地,将功能用途互利、环境要求相似且相互间没有不利影响的用地混合设置。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同时不同用途功能的建筑规模,一般按照地上建筑面积不同用途功能的面积比例进行拆分计算。第八条 建设项目地块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原则上应当按规划控制道路红线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规划建设;对无法形成街坊整体开发的用地,鼓励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统一开发建设。(二)不能形成街坊整体开发的项目,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表 2-1 规定的下限值表 2-1 建设项目用地下限值房地产开发经营性质项目性质所在区域及项目类型居住商业、商务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低层 10 亩根据实际按规划实施多层 10 亩 3 亩根据实际按规划实施新区(中)高层 10 亩 5 亩根据实际按规划实施低层、多层 3 亩 3 亩根据实际按规划实施旧区(中)高层 5 亩 5 亩根据实际按规划实施- 5 - (三)在新区、旧区,有下列情况之一,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可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1 .城市公共活动空间及公共绿地建设;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或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 2 .因临近土地为已实施建设或为已通过规划审批的河道、道路、绿化等工程,无法与周边土地进行整合的建设项目。 ,需要进行翻建的项目。第九条涉及分期实施、分期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先行编制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方案, 确定总体建设控制要求后,方可分期实施。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的城市一般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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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