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服务贸易总协定》
GATS适用于所有国际服务贸易,包括国际服务贸易不同的提供方式。GATS所确定的国际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有4种: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迄今为止第一套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多边规则,是在乌拉圭回合中谈判达成的。与有关货物贸易的那些协议一样,GATS的运作也有三个层次:其正文包含普遍适用的原则和义务;
附件处理具体服务贸易部门所适用的规则;
各国的具体承诺提供市场准入机会。
但与货物贸易有所不同的是,GATS还有第四个特别的部分,即关于最惠国待遇豁免的清单,它列明了各国分别在哪些服务领域暂时不适用非歧视性原则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各国的具体承诺与GATT下的关税减让表一样,是GATS的一个组成部分,最惠国待遇的豁免也是如此。
最惠等地对待所有贸易伙伴。GATS的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于除被各国一次性列为暂时豁免的那些部门以外的所有服务部门。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对外国人和本国国民给予同等和待遇。对于货物贸易(GATT)和知识产权(TRIPS)来说,国民待遇是一条普遍适用的原则。但在GATS中,仅仅适用于所有已作出承诺的服务部门。
GATS要求,有关服务贸易的法规应遵循透明度原则,各国政府必须公布所有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法律和规定,并且要求在WTO建立后两年内(即1997年底前),在政府机构中建立咨询点。这样,外国企业和政府便可利用这些咨询点,获得有关服务部门的法律法规信息。此外,对于已作出具体承诺的服务部门适用的法律法规,各国政府还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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