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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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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学籍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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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4 月 19 日
文档仅供参考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
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
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
21 号
令)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学籍,是指被本校按照国
家招生规定正式录取的学历研究生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并经过注册,取得的学生身份或资格。学籍管理涉及入学与注册,转学与转专业,休学、复学与退学,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等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籍的学历研究生。
新生入学
第四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有效身份证
件,按本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凭有关
证明并填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请假申请审批表》,经由所在院
(系)上报研究生院批准。请假时间不得超过 2 周(自规定报到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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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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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抵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
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
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
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
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 )诊断不宜在校学****的,经研究生院批准,能够保留入学资格 1
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
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在下年开学前 1 周内,向学校申请入学,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入学申请审批表》,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体检
符合要求,经研究生院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由于其它原因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注册与缴费
第十条 注册是研究生保持其学籍的环节。学校所有在籍研究生都应
当按照本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在开学 2 周内持有效证件
到学校注册中心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向所在院
(系)提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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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