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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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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民办高校,各本科高校独立学院: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高等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确保国家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制订了《河南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
  
  
河南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民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民办高校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高等教育活动的学校。本办法适用河南省辖区范围内举办的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专修学院等。
  
  第三条 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举办者、出资者、管理者、教师和学生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四条 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有效配置学校资源,加强成本核算,努力提高办学效益;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真实、完整地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高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六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第七条 民办高校实行
“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八条 民办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在校生达到万人以上的民办学校,可设置财务总监,协助校(院)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设置财务总监的高等学校,不再设与财务总监职权重叠的副校(院)长。
  
  第九条 民办高校必须单独设置财务处(室),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根据校董事会(理事会)的授权,校(院)长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不得在财务处(室)之外设置同级财务机构。
  
  第十条 民办高校财务机构必须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财务处(室)负责人由校长提名,报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批准。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须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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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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