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承包合同
发包: (以下简称甲)
法定代表人:承包: (以下简称乙)
一、承包标的、数量及四至围
乙承包的土地为甲拥有的 亩土地,其四至围为:
。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 年,但因乙已于 年实际上已承包了本合同项下土地,因此本合同的承包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土地的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用于 。
四、甲的权利、义务
1.权利
(1)监督乙依照本合同的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2)制止乙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2.义务
(1)维护乙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本合同;
(2)不得干涉乙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为乙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
(4)依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安排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乙的权利、义务
1.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
经营和处置产品;
(2)在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乙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
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法流转。
2.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六、承包金的数量及其支付期限
承包金为每年 万元,在每年 月 日之前付清。
七、违约责任
1、甲不得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义务及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乙有权单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赔偿乙所有的投入和违约金 万元。
2.乙如违反了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义务及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甲有权收回土地,并要求乙赔偿给土地造成的损失;乙超出合同规定付款期限的,则按每天万分之二支付未付部分的违约金。
八、其他约定
1、在承包期,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重毁损承包地的,在取得甲、甲村民代表及 乡人民政府及农业主管部门同意后,甲同意对乙承包的土地进行调整,或按毁损土地面积在承包金中予以扣减,直至土地恢复种植能力;
2.甲保证甲村民不得在合同承包期无故干扰、侵犯乙的自主经营活动,如对乙造成损害的,甲必须予以赔偿。
3.承包期,乙交回承包地或者甲依法收回承包地时,乙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4.承包期,甲不得单面解除本合同,不得以任借口或理由强迫乙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更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也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5.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归乙所有,甲不得擅自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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