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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青海省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202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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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青海省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2021

  青海省2021年工伤赔偿标准
  依据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措施要求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员需要暂停工作接收诊疗的,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要求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职员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和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第二十六条职员受伤用人单位应将其立即送往工伤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能够到就近医疗机构抢救,脱离危险后应转到工伤医疗机构就医。在外地医院抢救诊疗的,用人单位应该自伤害之日起15日内向经办机构汇报。
  诊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医疗目录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机构诊疗工伤超出工伤医疗目录的项目应取得工伤职员或家眷的同意,费用由工伤职员负担。
  职员住院诊疗工伤按实际住院天数天天发给15元的伙食补助费。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实,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员到统筹地域以外就医的,往返交通费按硬卧以下标准凭票据报销; 住院前住宿费按不超出三天,天天标准不高于150元报销,住院诊疗期间按要求报销; 转外就医按实际天数天天发给 30元的伙食补助费。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部分自理。
  第二十七条工伤职员旧伤复发 ,经工伤医疗机构出具诊疗证实,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确定,能够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确需停止工作接收诊疗的,能够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回原籍居住就医的,应在本人长久居住地选择一家工伤医疗机构作为医治工伤的医院,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同意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八条工伤职员需要工伤康复的,由经办机构同意,到签署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服务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第二十九条工伤职员或其近亲属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证》、《劳动能力判定表》。用人单位拒不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的,工伤职员或其近亲属能够直接向经办机构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的,依据所申请的待遇项目提交以下相关补充材料:
  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生活证实;
  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实;
  养父母、养儿女的关系证实;
  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判定结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三十条经办机构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该在15日内核定完成,按要求落实相关待遇。其中应领取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自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作出判定结论的次月开始计发。
  第三十一条工伤职员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安装或配置辅助器具的,由工伤医疗机构提出提议,经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确定,到确定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或配置。安装或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根据国家要求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职员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员以本人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础养老保险费和基础医疗保险费到要求退休年纪。伤残津贴扣除本人缴纳基础养老保险费、基础医疗保险费部分后,实际领取额低于统筹地域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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