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一)无法认证
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三)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二、增值税发票暂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重复认证
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二)密文有误
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三)认证不符
认证不符是指打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上的84位密文,经解密后的数据与同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上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时间”、“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等七项数据有一项或多项不符,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与所申报企业纳税人识别号不一致。
【例题·多选题】
暂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可能出现的情况有( )。
【答案】ABCD
三、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根据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
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例题·判断题】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则不能再申请认证。( )
【答案】错误
【解析】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四、对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
下规定办理:
(一)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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