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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共同理性视域下的自然法学与分析法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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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共同理性视域下的自然法学与
分析法学
摘要:在过于浓厚的“辨异”语境下, 国内法学界大都认可这样一种判断: 西方自
然法学和分析法学的学说主张是彼此对立、
“水火不客”的。其实,此二学派在法律基 本精神、思维方式等许多重要问题上存在着 广泛而深刻的相同相通相似之处。因此,判 定二者“水火不容”显然是偏颇的, 它是国
内法学比较研究忽视“求同”、 片面“辨异”
的产物。由此,应该对国内法学比较研究这 种畸轻畸重的视角问题作出反思与批判, 从
而突显法学比较的“求同”维度。
关键词:自然法学;分析法学;共同理性; 比较;求同
一 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水火不相 容” ?
西方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长期以 来都处于论战状态,它们对法律的概念、法 理学的范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等一系列法
学核心问题的看法迥然不同。 国内法学界对
它们的比较研究重点也偏于突出二者间的 差异和分歧 更准确地说,强调二者的
“不同之处”,即“辨异”成为国内法学界 相关研究的基本视角。如张文显教授在〈〈二 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一书中对此二 者的相关阐释就是“辨异”研究的“产 物”:首先,张教授分别阐述了自然法学和 分析法学的不同征貌。 他指出“理性主义”、
“个人主义”、“激进主义”、“分权主义” 和“社会契约论”等是自然法学的显着特 征;接着作者认同哈特的归纳,认为重视对 法律概念进行语言分析、主张法律命令说、 坚持法律应与道德相分离及视法律制度为 封闭的逻辑体系是分析法学的主要特点。 在
此基础上,他进一步指出法与道德有无必然 联系是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长期争论不休 的焦点问题,“实际存在的法和应当存在的 法的分离……是辨析实证主义法学和自然 法学的基本标准”。然而,与这种细致的
“辨异”形成鲜明对比的是, 对于自然法学 和分析法学的共同或相通之处,张着却几乎 只字不提。而吕世伦教授在对自然法学和分 析法学进行“辨异”研究时则提及了它们 之间的某些共通之处,他在〈〈法理的积淀和 变迁》一书中写道:“古典自然法学的主张, 在先进国家中已被吸收到实证法律里面”,
“其追求的理想(人权、民主、自由、平等) 都包含在现行实证法律之中”。然而,通观 全书,此二学派的相同之处并未真正成为吕 文有关比较的重点——虽然一本以“法理 的积淀和变迁”命名的着作本应对此二流 派间的“同”进行重点论述, 因为“法理的
积淀”必定是法学流变中的不变之处,而这 种“不变”只有通过梳理不同法学理论、 法
学流派间的共同点、共通性才能体现出来, 对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价值理念上的一致 性的简单提及只是作者“辨异”研究的点 缀之笔。
应该说,以“辨异”为视角对自然法学、 分析法学的比较研究在国内法学界随处可 见。这些论述要么和〈〈法理的积淀和变迁》 的处理方式一样,在重点“辨异”的同时简 单地提及二者间的某种相同之处;要么与
〈〈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 的思路相
似,在强调二者差异和分歧时避而不谈其间 的相似点。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中的 有关比较属于前一种情形。在书中,可以看 到这样的话:“从’恶法非法’与’恶法亦 法’这两个命题的对立性来看, 自然法学与
分析法学的理论可以说是截然对立的, 仍然
可以看到,分析法学自然法学划分良法与恶 法的标准都是道德标准" 对于这种共 同的道德标准到底是什么, 书中未再加以说 明;而分析二者的“截然对立”却占了此书 的好几页篇幅。由此可见,分析二者共同的 道德标准 即在二者间“求同"并非是 此书探讨的论题,而“辨异”才是它所秉持 的基本视角。同样,葛洪义教授在〈〈法理学 导论》一书中虽然指出自然法学的“价值判 断”和分析法学的“实证判断” “不是对 立的,而是统一的、互补的”,但是,对于 二者为什么是统一的,又如何统一,书中并 未作出说明。葛着详细说明的是二者“在思 维结构、研究倾向、认识范畴上确有重大区 别”。比较而言,后一种情形在国内更为常
见。如刘星教授的《法律是什么》、张恒山 先生的〈〈法理要论》、何勤华教授的〈〈西方 法学史》等书的有关论述就和〈〈二十世纪西 方法哲学思潮研究》一书的思路一样,只分 析自然法学分析法学的不同之处, 对二者相 同之处却绝口不提。长期以来,这种“辨异” 研究的“一枝独秀”使国内法学界对此二 流派间的关系形成这样一些认识:“实证法 学的突出特点是对自然法的否定”; “一般
法学都排斥自然法学”; “对自然法的抛弃
和以’实证’路径为代表的研究法律的新 路径的开辟,标志着启蒙时代的终结和近代 法律学说的兴起”……这些认识都强调二 者间“针尖麦芒”式的分歧。笔者认为,这 些认识在一定范围内无疑是正确的;然而, 在过于浓厚的“辨异”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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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