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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和意外保险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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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制度
为了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 分散公司的工伤风险, 依据《工 伤 保险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程开工前,公司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建设施工 招标文件)到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填写《社会保险 登记表》和《职工花名册》(一式二份)。填写时,由法人代表签字 盖章并注明施工期限。
二、对企业中流动频繁的人员, 缴费标准按照工程项目总造价的
2%。缴纳工伤保险费。工程中标后,应将建设工程项目应缴的工伤保 险费一次性缴纳。
三、 对企业中相对稳定的人员,以企业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 费标准按职工工资总额的 %缴纳
四、 工伤医疗
原则上在本市范围内接受治疗, 确因医院条件限制需转往外地治 疗的,必须在 3 日内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待治 疗终结后,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 凭《工伤认定决定书》 复印件、出院结论(病历)报告、住院门诊收费收据、医疗费明细清 单、医疗费用单据和处方等材料, 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报医疗费用。
五、 工伤待遇
1、职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的,自受伤之日起一月内为职工申请 工伤认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经鉴定达 到伤残等级的,按规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 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因工死亡补 助金。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与公司保留劳 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公司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职工享受《工伤 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 对不符合定期领取相关工伤待遇或职工本人自愿一次性享受工伤保 险待遇的,可以在与公司签订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 系后,参照《关于实施 < 工伤保险条例 > 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和《省 实施办法》的规定一次性享受待遇。
5、职工的缴费工资统一按年定额缴费基数执行(今后随社平工 资适时调整),其工伤相关待遇按此基数赔偿。
六、相关要求
公司在施工期间如有人员变动的, 需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 更备案。
七、目的: 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 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 提高员工安全 生产意识, 最大限度地降低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 现特制定公司工伤
管理制度
八、适用对象: 适用于在公司工作的所有员工。
九、工伤的认定 :
1、工伤的认定: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 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 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事故的申报范围 :
(1)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2)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3)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4)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5)国家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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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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