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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抵债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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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中国银行抵债资产
处置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抵债资产处理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01-2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关于处理工作的具体规定
第三章 抵债资产处理方案的审批
第四章中介机构管理
第五章责任的认定原则
第六章附则
为促进和规范抵债资产处理工作,防范抵债资产处理过程中 的道德风险,最大限度回收不良资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以物抵债 业务会计核算手续》、〈〈中国银行抵债资产变现损失核销办法
(试行)》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机构抵债资产处理工作。
处理抵押物、质押物及法院查封资产的,能够参照本管理办 法的规定执行。
银行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等白用资产的, 按照总行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将抵债资产转为本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的, 按照总行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海外机构抵债资产处理工作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在有关管理 办法出台前,能够参照本办法执行,但本办法中与当地监管法规 不一致的规定除外。
第二条及时原则
抵债资产处理工作应坚持及时原则,不得为掩盖损失或出于 其它考虑而人为拖延变现。
第三条公开透明原则
抵债资产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注意防范道德风 险,严禁搞暗箱操作。
第二章关于处理工作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处理时限要求
根据抵债物变现难度的大小,将抵债物划分为易变现物和难 变现物,处理时限分别为:
(一) 易变现物的处理时限
易变现物应当白取得之日起立即着手变现,原则上应白取得 之日起六个月内处理完毕;
六个月内处理完毕确有困难的,能够适当延长处理时限,但 最多只能延长六个月;期限延长方案及下一步处理计划应及时向 本行资产处理委员会报告。
(二) 难变现物的处理时限
难变现物应当在取得后及时制定处理计划,积极采取必要 的、有效的手段寻找买家,原则上应当白取得抵债物之日起一年 内变现;
但大宗房地产、大型厂房、大型专用机器设备等资产确实无 法在一年内变现的,在一年期限届满前应提出下一步的处理计划 和处理时限,报本行资产处理委员会批准后能够适当延长处理期 限,但原则上只能延长一年;如需要延长一年以上的,应报总行 资产保全部批准。
(三) 现有物资处理时限的掌握标准
对于本办法出台前取得的抵债物,其处理期限从本办法下发 之日起计算,并按照前两项规定的处理时限从严掌握。
第五条处理方式
抵债资产能够经过拍卖、招标、协议转让、公开市场出售、 委托专业机构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六条处理方式的选择
抵债物的处理应优先采用拍卖、招标方式;
日用品、纺织品等低值大众化消费品能够采用公开市场销售 方式进行处理;
由于资产本身专用性过强、潜在购买者过少等原因,确实不 适宜采用拍卖和招标方式进行处理的,能够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进 行处理;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各行应积极采用委托专业机构处理的 方式。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处理的情况下要注意防范道德风险的 发生,并保留处理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第七条处理过程的公开化
在采用拍卖、招标、协议转让方式处理抵债物的情况下,应 利用广告、公告、在全体员工中公布等方式,做到购买方寻找过 程的充分公开化;
在委托专业机构处理的情况下,应监督受托方做到购买方寻 找过程的充分公开化;
抵债物的购买方原则上不得为原债务人或其关联方。
第八条公平对待
在处理过程中,必须确保每一位潜在购买者都能够公平地获 得与其它潜在购买者同样充分的信息和竞争机会;不得无故拒绝 任何潜在的购买者。
第九条二人经办原则
在处理抵债物过程中,与潜在购买方进行商谈时,一般应至 少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会谈完毕后应对主要会谈内容形成纪 要,并由参与会谈人员签字。
第十条抵债物评估
在处理抵债物时,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抵债 物的价值进行评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不进行评估:
处理抵债物时,原办理以物抵债时的资产评估报告仍在有 效期内的;
采用拍卖、招标或公开市场出售方式处理抵债物,处理过 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性得到充分保证的;
资产处理价格高于抵债价格,且取得抵债物时间未超过两 年的。
在对抵债物进行评估时,应优先采用现行市价法;在无法采 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评估时,可采用重置成本法和收益折现法进行 评估;原则上不得采用破产清算法进行评估;在确实需要采用破 产清算法进行评估的情况下,也必须同时用至少一种其它方法进 行评估,两个评估结果共同作为确定处理价格的参考。
经中介机构独立评估得到的评估价值是确定处理资产价格的 标准之一,各管辖分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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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