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申请项目名称:户口迁移申请办理地址:大渡口区各派出所办理流程: 一、夫妻分居及工作调动户口迁移规定(一)职工居民非在职配偶的户口迁移 1 、入户对象及条件职工居民的非在职配偶, 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地居住的人员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准予在其配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户口登记地入户,包括“农转非”、“非迁非”“农迁农”户口。其中, 申请迁入主城区(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高新区、北部新区、渝北区、巴南区, 后同) 入农村居民户口的“农迁农”人员须结婚三年、且夫妻年龄均年满 30 周岁以上。 2 、入户手续及程序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随附合法固定住房手续,《结婚证》, 原常住户口性质证明, 主城区外迁入主城区的还应有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证明, 经迁入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后, 报区、县( 自治县、市) 公安局批准,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迁移入户。(二) 党政机关, 国有非国有企事业、集体、个体、私营企业的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科技人才夫妻分居工作调动户口迁移1 、入户对象及条件下列人员夫妻分居户口迁移可以优先解决, 不受年龄、分居时间的限制, 随时办理入户手续, 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1) 对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2 )获得市(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科研成果奖的人员;(3) 获得博士、硕士、双学士学位的人员;(4 )机关、事业单位副处级及其以上的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5) 企业、事业单位中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 3 年的人员;(6) 在科研、生产、教学、管理工作中起骨干作用的人员或其配偶系学士学位的人员。 2 、入户手续及程序(1) 配偶系在职干部的, 由接收单位填写《重庆市人员调动审批表》, 并附《结婚证》、在渝方户口证明及能证明其符合上述入户对象及条件的证件或材料复印件。由主城区外调入主城区需迁移入户的, 报市人事局审查同意,调入其它区、县(自治县、市)需迁移入户的,由当地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审查同意, 其后由调入地的区、县(自治县、市) 公安局批准, 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迁移入户。(2 )配偶系在职职工的,按职工调动户口迁移规定办理。(3) 配偶系非在职人员, 按职工居民非在职配偶户口迁移规定办理。(三)职工调动工作户口迁移 1 、入户对象及条件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的下列人员可办理转移工作单位手续,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1 )男性年满 28 周岁,女性年满 26 周岁以上,并在常住地有合法固定住所,因夫妻分居,时间满两年的人员;(2 )企业因生产、工作需要成批转移工作单位[ 兼并、搬迁、合并、企业职工跨地区内部调剂( 并在常住地有合法固定住所)] 的人员;(3) 西藏、原四川省三州内调人员, 退役运动员, 转业干部家属以及随军家属转移工作单位等属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 2 、入户手续及程序(1 )上述人员工作转移到我市主城区的,由接收单位填写《重庆市职工转移工作单位报批表》( 以下简称《报批表》)或《重庆市企业职工成批转移工作单位花名册》, 随附《结婚证》、住房证明、在渝方户口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公安分局批准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迁移入户。(2) 工作转移到主城区以外的区县( 自治县、市) 的以及各区县(自治县、市)之间转移工作单位的,由接收单位填写《报批表》后,由所在单位的区、县( 自治县、市) 公安局批准, 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迁移入户。(3 )职工配偶非在职或系农村居民户口的,按职工居民非在职配偶的户口迁移规定办理。二、婴儿随父随母入户及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移规定 1 、入户对象及条件(1 )凡 1998 年7月 22 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可以在其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性质,均依据其父亲或母亲的户口性质确定。对历年来出生、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未入户的子女, 均按照本人自愿随父或随母入户的规定,凭《出生医学证明》或医院出具的其他出生证明( 1996 年1月1 日后出生小孩应当具备《出生医学证明》)、街道(村) 证明、知情人证明、民警调查材料等, 申报入户。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性质,依据其父亲或母亲的户口性质确定。(2)对 1998 年7月 22 日前出生并要求随父入户的 16 周岁以下(在校生不超过 19 周岁)的子女,可以随父入户(但城镇居民户口不得转为农村居民户口) ,学龄前儿童优先予以解决。 2 、入户手续及程序(1) 1998 年7月 22 日以后出生的婴儿随父申报常住户口的,必须由申请人填写《新生婴儿随父(或监护人)登记常住户口申请表》, 同时随附《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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