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罪研究
由于我国刑法典对遗弃罪的规定 , 从文字来看没有发生过任何变化 , 而且该
罪在 1979 年刑法规定在第七章妨碍婚姻、 家庭罪一章中 , 从而该罪一直被解释为
家庭内的犯罪 , 犯罪的主体和对象都局限在家庭之中。但在 1997 年刑法中 , 整个
妨碍婚姻、家庭罪一章并到了新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 ,
取消了妨碍婚姻、家庭罪一章。
这以后 , 对该罪的解释 , 通说仍然沿用以往的观点 , 把该罪限制在家庭关系中。
本文在实际考察了当下的司法实践的基础上 , 结合刑法的基本理论 , 认为该罪目
前应该突破到家庭范围以外 , 但对遗弃罪客体仍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下做谨慎的界
, 而不是根据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对于遗弃类罪的客体是对生命和健康造成危险 , 盲目跟从。
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构成。其中正文一共分四部分约 3 万字 , 正文的大
概结构和内容如下 : 第一部分 , 对我国的遗弃罪在历次刑法草案中的变化和历史
沿革进行了梳理 , 以及对该罪目前的理论研究现状进行了考察 , 为下面的具体研
究提供一个平台和基础。
第二部分 , 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关于遗弃罪的规定进行了简要介绍 , 重点介
绍了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现状和理论研究。通过分析 , 得出遗弃罪
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均没有被严格限制在家庭关系中的结论。
第三部分 , 通过对遗弃罪的现行规定的分析 , 认为把该罪限制在家庭关系中
已没有立法依据和理论依据 , 而且阻碍了该罪的研究和在实践中的作用发挥。提
出了对该罪进行重新诠释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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