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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金融办发号小贷公司政策调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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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文件
苏金融办发〔2015〕6号
省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小额贷款公司
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市金融办,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金融办:
近年来,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包括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在服务“三农”、小微企业和科技创新发展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金融改革创新的意见》精神,为进一步支持小贷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调整完善小贷公司部分监管政策(详见附件)。请各地认真执行、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

2015年2月16日
附件1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政策调整内容
一、支持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设立农贷公司
1、对具备较强出资能力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企业等为主发起人新设农贷公司的,其持股比例可放宽至60%。监管评级A级以上农贷公司股权结构调整,可参照执行;其中符合上述条件的,持股比例最高可放宽至80%。
2、已实现乡镇全覆盖的县(市、区),可按乡镇总数的30%增设农贷公司。未实现乡镇全覆盖的县(市、区),可在经济总量较大的乡镇增设1家农贷公司。
3、鼓励农贷公司开展兼并重组。积极支持优质农贷公司增资扩股、做强做大。引导鼓励资产质量较差、抗风性能力较弱的农贷公司,通过股权转让、兼并重组等方式,引进新股东和新的管理团队。实施股权转让、兼并重组的农贷公司,新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最高可放宽至60%。
二、适当放宽农贷公司业务经营限制
4、自2015年1月1日起,农贷公司业务经营区域范围可放宽至省辖市。
5、为适应中国人民银行放开贷款利率管制政策变化,引导鼓励农贷公司开展“小额、分散”贷款,对小贷公司实行差别化指导利率。自2015年1月1日起,农贷公司单笔5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倍;单笔50万元以上贷款的平均年化利率(按加权平均方式计算)不超过18%,最高年化利率不得超过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倍。
三、鼓励农贷公司探索开展不良资产处置工作
6、支持农贷公司采用债转股形式处置不良资产,不断提高农贷公司信贷资产质量,增强多元化融资能力。允许农贷公司按不良贷款总额30%的比例实施债转股。农贷公司应在完成债转股相关变更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报省辖市金融办备案,并做好公开信息披露工作。
7、支持股东有意愿的农贷公司试点开展不良信贷资产打包转让。借鉴资产管理公司处置金融不良资产方法,探索开展不良信贷资产打包转让试点,支持有实力的大股东回购、农贷公司受托清收不良资产,降低农贷公司账面不良率,提高资产质量和运行能力。
8、引导支持农贷公司不良信贷资产在省内各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挂牌转让,提高运用市场手段化解不良贷款的能力。
四、鼓励农贷公司积极开展业务创新
9、支持符合条件的农贷公司开展现金池调剂、应付款保函、开鑫贷、小微企业私募债等创新业务。
10、鼓励农贷公司开展小微贷业务。坚持小额分散经营理念,通过引入微贷技术、改进信贷流程、提高风控能力,深入拓展域内小微贷市场,大力发展小额消费贷款、小额信用贷款,提高农贷公司多层次、差异化信贷服务和市场竞争能力。
11、探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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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sanshenglu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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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