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界定难点
该论文来源于网络,本站转载的论文均是优质论文,供学****和研究使用,文中立场与本网站无关,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如果需要分享,请保留本段说明。
[摘 要]2014年2月17日财政部修订企业会计准则时引入“投资性主体”这一新概念,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果满足“投资性主体”的定义,需要严格按照准则对“投资性主体”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规定确定合并范围;如果不满足“投资性主体”的定义,则要按照准则要求以“控制”为基础确定财务报表合并范围。文章提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界定程序;运用案例分别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性主体”属性下和“非投资性主体”属性下如何界定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总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财务人员在界定财务报表合并范围时应注意的事項。文章旨在探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界定程序和方法,供财务人员实操时参考。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性主体;合并报表
[DOI].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 资本市场越来越活跃,各类投资并购业务迅猛增长,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数量和所掌控的资本金额日益增大,深刻地影响着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运行。同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人为了保障资金安全、获取更大收益,需要掌握所投资基金的整体运营情况,以便于他们进行分析、判断和做出正确投资决策,因此他们会要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整体财务报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界定跟一般性企业集团有所不同,行业内对这个问题的探讨研究较少。文章分析、探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界定程序和方法,供财务人员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参考。
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界定程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投资和管理关系交错复杂,在财务处理上体现为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不易把握。2014年2月17日财政部修订企业会计准则时引入“投资性主体”这一新概念。财务人员首先需要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满足“投资性主体”的定义,如果满足,则需要严格按照准则对“投资性主体”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规定确定合并范围;如果不满足,则要按照准则要求以“控制”为基础确定财务报表合并范围。
2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性主体” 属性下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界定
财政部2014年2月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四条提出:母公司必须编制合并报表,如果母公司属于投资性主体,并且在母公司未设立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的情况下,则不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该母公司需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其所有子公司的投资都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且将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对投资性主体的判断,是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基础。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性主体”属性判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将合并报表主体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投资性主体,另一类是非投资性主体。也就是说,企业母公司作为合并报表的编制方,要区分是投资性主体还是通常意义上的企业集团(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母公司,它通常控制一个或多个主体,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也包含在内)。
“投资性主体”定义
判断一个主体是否是投资性主体,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界定:第一,该公司经营的主要方式是向它的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方面的服务,并且其资金来源于一个或一个以上投资者。投资性主体的经营方式是向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 其从投资者处获取资金的形式多样,如成立基金、集合资金理财和信托管理等。第二,该公司的唯一经营目的是获取资本增值、取得投资收益或者两者兼而有之,最终让其投资者获得回报;并不是为了控制被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第三,该公司进行业绩评价时,对几乎所有投资的计量方法都采用公允价值法,这一点与一般企业完全不同,一般企业对外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或成本法。
第33号准则的第二十三条给出了投资性主体的四个特点:第一,投资性主体的投资通常有一个以上;第二,投资性主体的投资者有一个以上;第三,投资性主体的投资方不应当是该主体的关联方;第四,投资性主体的所有者权益要么是股权,要么是类似权益的其他方式。从这四个特点可以看出,投资性主体实质上进行的是短期性投资,这与企业投资并购有很大差异,投资并购通常是为了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从而在竞争中获取更大竞争优势;投资性主体的经营目的是获取资本增值和投资收益,说得通俗一些,投资性主体一般都是专业性的投资机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界定难点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