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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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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 不 执 行 判 决、裁 定 罪 的 适 用

  拒不实施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实施而拒不实施,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国刑法》第313条要求了本罪。
  要求本罪的立法目标意在处理法院实施难问题,维护司法权威。然而,即使现实中存在大量拒不实施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现象,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却寥寥无几,未能发挥刑法的惩处和教育功效。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关键有三种情况:一是对本罪组成的掌握尺度不一,二是该罪的管辖难以确定,三是公、检、法机关对本罪的重视程度不一样。而实际情况所反应出的共性问题是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所以,适应本罪的思绪就是在处理这三种情况的同时,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就本罪的详细适用问题,笔者从以下多个方面来简述。
  一、组成犯罪的标准 《刑法》第313条要求:“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实施而拒不实施,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从该条文中能够看出,本罪是结果犯,只有达成情节严重,才组成本罪。
  根据罪刑法定的标准,只有达成条文中“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因为本罪在现实中适用不多,最高人民法院还未有相关的司法解释。
  依据法律的相关理论,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多个方面来认定组成本罪的“情节严重”:
  1、以暴力、威胁手段来抗拒强制实施的。所谓暴力,是指对法院实施人员的身体实施打击或强制,如殴打、捆绑等。
  值得注意的是,对法院实施人员的身体实施打击或强制,所造成的损害程度只能是轻伤或轻微伤。不然,应该以有意伤害罪或有意*罪论处。
  所谓威胁,是指对法院实施人员以将要对其实施暴力、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进行威吓。同时,要注意本罪和妨害公务罪的区分:对被实施人本人实施本行为,以本罪论处,对其它参加者,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2、因为妨碍或躲避判决、裁定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长久不能实施,给相关当事人造成困难和损失。
  3、因为拒不实施的行为致使原来可能实施的判决、裁定不可能实施。
  4、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数额较大。数额大小确实定以被实施人应该推行义务的财产标的额为参考,所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数额占应该推行义务的财产标的额的50%以上即视为数额较大。
  二、管辖确实定 刑事案件的管辖,根据中国刑事诉讼的基础理论,通常由犯罪行为地司法机关管辖。所谓犯罪行为地,包含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要求,包括财产性犯罪,罪犯在异地取得财产的,该地司法机关有管辖权。拒不实施判决、裁定罪,假如发生在实施法院的管辖范围内,通常全部不存在管辖问题,由该法院通知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即可。
  但一旦犯罪嫌疑人处于实施法院管辖以外的地方,则产生了管辖问题。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要求,法院没有侦察权,也不享受逮捕实施权。
  当实施法院在异地实施,碰到抗拒实施的情况时,实施法院则无法采取有力方法,致使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管辖确实定是本罪能否得到实施的最根本之处。
  对于本罪管辖确实定,不能超越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另行作出要求。不然,法便含有了随意性,这是法治要求所不许可的。
  故笔者认为,本罪管辖仍应该也只能根据犯罪行为地来确定管辖。大致程序是:公安机关立安侦察、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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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梅花书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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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