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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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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77 号)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
2015 年 10 月 27 日通过的《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业经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 2015 年
12 月 30 日批准,现予公布,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 年 10 月 27 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
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5 年 12 月 30 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传承优秀历史
文化遗产,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广东省城乡
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利用和
管理等活动。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包括历史城区的自然格局和传统风貌、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
区、传统村落,古树名木、传统地名、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古树名木、传统地名、非
物质文化遗产等保护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
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
护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持、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
格局和风貌。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
作。
区、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
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职责。
第五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历史文化名城、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
区的保护规划等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有关历史文化
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的工作。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
名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历
史建筑的结构安全、使用和修缮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财政、土地、建设、城市管理、公安、环境保护、水务、交通、
林业园林、旅游、工商、民政、农业、宗教、港务、民防、地震等有
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工
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设立片区保护管理
组织等方式,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
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等实施日常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履行以
下职责:
(一)审议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的重大政策
措施,并督促落实;
(二)审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的内容和调整方案;
(三)指导、协调、监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有关工作;
(四)指导、协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方面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审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解决方案;
(五)本级人民政府认为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关的其他重大事
项。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负
责人组成,其产生、任期和议事规则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历史文化
名城保护委员会召开会议,可以邀请有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和公众代表参加,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本级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所需经费列
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经费投入。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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