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读后感心得体会 读后感
文章摘要:《洞穴奇案》读后感心得体会1949年,法理学家富勒在《哈佛法学评论》,短时间无法获救,为了维持生存等候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但……
《洞穴奇案》读后感心得体会
1949年,法理学家富勒在《哈佛法学评论》,短时间无法获救,为了维持生存等候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她人以救活其他四人.
威特摩尔是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收回了意见,但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这四人以***,法学界的看法自然也为此产生争议分为了关键的两派,有罪和无罪.
1、第一派的看法是无罪推定.
根据“设身处地”的原来则来说,牺牲一人救四人是多数人不得已会做出的选择,就如同妇女***案,***犯把刀架在妇女的脖子上说:顺从还是死亡时,:***或饿死.
其次,刑法典本身有两个意义,其一便是——威慑,,死刑的威慑或许没有太多意义,而刑法典的另一个意义——“为大家报复提供有序的处理方案”在案件中也没有什么意义.
探究立法的精神,一个人能够违反法律的表明要求而不违反法律本身,,要惩治的***犯是有恶性目标的凶手,而不是在多数人在这种情况下全部会如此选择的求生者.
既然***者是处于一个不得已的特殊情况,并非恶性伤害,?
2、第二派的看法支持有罪判决.
这是一个法律和道德的两难,假如饥饿不能成为偷窃食物的正当理由,那么饥饿一样也不能成为***为食的理由?或许对于最开始的立法机关来说,法律和道德不可分离,但对于司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相互独立,法官所要做的就是最大程度的尊重法律,并忠实实施.
而且最为主要的是,,更主要的是未来很长一段时间类似案件的处理.
确实,探索其***缘由,这四个人或许并没有犯罪意图,根据探究立法精神的标准,,法律所要做的是对行为进行处罚,而并非对心灵进行探究,,对心理免责事由的认可只会加剧问题,,迫不得已的理由就能够减轻罪行.
更严重的是,若无罪释放这四个可怜的“无辜人”,那未来更多的犯罪者便能够利用类似的方法来实施罪行——将某人带入特殊环境,再为集体利益进行迫害.
3、法律是客观存在的.
我这句话的意思并不是说,那条条框框的白纸黑字是存在的,而是说,不管这个白纸黑字怎样,我们全部会形成一个所谓这么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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