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二胎能否享受“三期”待遇
来源:(2013-06-03 15:04:20)许开有律师博客
【裁判要旨】
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二胎,不能依法享受“三期”保护的相关规定。
【案情】
刘某某于2006年11月入职某美容公司。刘某某在入职美容公司之前已经生育一名子女,2008年9月10日,刘某某又生下一名子女,从2008年9月至11月休产假三个月。其此次生育不符合我国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某美容公司未支付刘某某的产假工资。后刘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美容公司支付其产假工资15000元。
【裁判结果】
本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判认定,因刘某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得享受90天产假,因此,其请求的产假工资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下,能否享受妇女“三期”保护的相关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但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女职工生育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国务院于1988年6月28日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该法第十五条还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因《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并未规定女职工90天产假要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女职工所应享受的产假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与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无关;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及各地的地方性法规都规定女职工生育需要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违反计划生育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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