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协议声郊几天收到保单
篇一:人寿保险协议
第一条 保险协议的组成
本保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和本协议相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健康通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申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与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它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协议保险责任使用期限内,本企业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协议生效后的第一个五周年时生存,且协议有效,本企业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以后,被保险人在本协议每届满五周年时生存,且协议有效,则按每届
递增保险金额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死亡,或自保险单生效一百八十后来因疾病所致身故,本企业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身体高残,或自保险单生效一百八十后来因疾病所致身体高残,本企业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双倍给付高残保险金,高残保险责任终止。高残保险金给付后,被保险人仍可领取生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企业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身体高残,或自保单生效一百八十后来因疾病所致身体高残,投保人免交自被保险人被确定身体高残之日起的分期保险费。
第四条 责任免去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残的,本企业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有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有意犯罪或拒捕、有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自协议生效一百八十日内(含一百八十日)因疾病所致;
五、被保险人在本协议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篇二:平安人寿保险代理协议书
保险代理协议书
(区拓20214年版)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企业
甲方(委托人)全称:
乙方(代理人)姓名:
依据《中国协议法》、《中国保险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措施》等相关法律、规 章的要求,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标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人身保险业务事宜,达成本协议,以
兹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基于本协议,形成委托代理关系:甲方委托乙方在授权范围内代理人身保险业务,负担该行
第二条 甲方根据《中国保险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措施》的要求,制订《中国平安人寿保 为产生的法律责任,乙方从事约定的代理行为,取得甲方支付的代理费。 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地组成甲乙双方之间的劳动协议关系。
险股份有(自:. 小草 范 文 网:)限企业展业服务体系管理措施及相关作业要求》(下称“基础管理措施”),作为甲方对乙方管理
的基础措施。
乙方自愿遵守基础管理措施,并自愿接收甲方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乙方作为甲方代理人,负有保护甲方资产、资源及权益的义务。
甲方资产、资源及权益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各项内容:
1. 享受全部权或其它正当权利的动产及不动产等有形资产;
2. 业务经营中积累的全部用户资料;
3. 代理人队伍;
4. 经过多种方法建立的业务渠道;
5. 经过多种信息获取的展业机会;
6. 电脑及网络系统存放、处理的全部信息资料;
7. 有关代理人管理、团体建设、佣金支付、展业诀窍等各项制度或经营方法;
8. 商业秘密;
9. 享受著作权的多种培训资料、行销辅助品等;
10. 商标权、名称权、CI及其它标识;
11. 其它形式的甲方有形资产、无形资产、资源或权益。
只有经过甲方的正当授权,乙方才可合理使用或利用上述甲方资产、资源及权益;乙方不得以非法侵占、
使用、窃取、泄露、私自转让、唆使代理人解约及其它方法侵害甲方资产、资源及权益。
第四条 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签字之日起成立。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乙方经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取得《保险销售从业
人员资格证书》作为本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
若乙方在本协议成立之前,为取得保险代理从业资格,达成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参与甲方组织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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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之间形成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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